什么情况下的拆迁,可以选择当一个合法的“钉子户”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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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居民并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没有提前通知征收土地、没有出示征收文件、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并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可以选择当一个合法的“钉子户”

  一、什么情况下的拆迁,可以选择当一个合法的“钉子户”

  1、居民没有被妥善安置。

  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我们有权反对拆迁。

  2、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明文规定。

  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

  3、没有出示用地文件。

  拆迁是国家赋予的法律权限,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我们有权反对拆迁。

  4、强制拆迁

  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没有确定拆迁补偿

  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两者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

  二、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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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合理,是选择当“钉子户”还是“维权人”?
被征收人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应该与征收方协商,如果不能协商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果因为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搬迁的,也不进行法律维权的,就有可能会面临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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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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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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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适用自诉,什么情况下选择公诉
一般公诉处理刑事犯罪,但存在例外。自诉案件包括:一是“告官式”案件,即受害人直接起诉公职人员;二是受害人有确凿证据证实的轻微犯罪;三是在受害人受害事实清楚、被告应负刑事责任但官方未追责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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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划算吗
[律师回复]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1、置换方式
(1)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2)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2、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货币补偿划算吗?
要看你们当地的货币补偿政策如何,如果货币补偿只能买政府限定一些经济适用房的话,就不如产权置换,如果货币补偿可以用来买任何商品房的话,那还是货币补偿好一些。总的来说:
1、首先有条件的话优先考虑要钱,毕竟房子是死的,钱是活的,拿到一笔钱后有的选择。
2、如果你对一笔钱没有什么规划或者没有房子,那还是选择要房,毕竟房子可以居住,而且也是很好的保值品。
3、做好长远的考虑,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拆迁房进行价值估算,如果利润大可选择要房。
货币补偿就是按评估价给予的补助,而产权置换则是以其他地方的房子作为被拆迁的补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依据情况不同,货币补偿就是直接拿到钱,比较实在,但好的地段的房子更有升值空间,需要以自己情况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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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企业应由哪个选择评估公司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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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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