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能否起诉工伤待遇,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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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供劳务是可以起诉工伤待遇的,而工资待遇为工伤员工仍然有底薪,单位依旧按月进行支付,同时还应当享受对应的工伤医疗待遇,或者其他所需费用的赔偿按照和单位协商的补偿为准,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提供劳务能否起诉工伤待遇,待遇是怎样的

一、提供劳务能否起诉工伤待遇,待遇是怎样的

提供劳务是可以起诉工伤待遇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项目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综上所述,提供劳务是可以起诉工伤待遇的,所以原来的工资待遇都是不变的,用人单位仍然按月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受工伤员工在工伤鉴定之后,应当享受鉴定结果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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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1、《赔偿明细》一份;
2、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份;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lt;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等工作的意见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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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叔以前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准备去进行年审了,工伤定期待遇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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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本人在贵方务工期间受伤赔偿事宜,签署本确认书,以便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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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以及全部应付未付(若存在)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助、加班费、离职补偿及各项补偿金等,包括贵方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一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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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特此出据。 收款人: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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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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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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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二组。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6】66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5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15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15】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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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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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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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比例为85%,不含地方性津补贴。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再加上5%,共计发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后的退休金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90%比例发给,年限再多到顶也是90%,而如果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不足35年则按85%发给。此外,独生子女加5%,省级以上奖励可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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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泰州市AAAA橡塑厂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泰州市AAAA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泰州市AAAA橡塑厂实际经营者朱泰华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 泰州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直接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别说明了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逃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傲慢,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此致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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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行政部 伤(亡)职员工姓名: 工伤经办人: 预计工伤结案时间: 年 月日 止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址:本公司,就职于 事业部,现任职务:,工号: 工伤事故伤害经过: 导致。 工伤医疗经过:该职工受伤后,公司工伤处理员及时送往 医院治疗。医疗诊 至 年 月 日康复出院。 求纠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汕头 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按 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该员工于 年月 日应经汕头市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 要求至 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汕头市朝南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6180-2006)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 该职员工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医疗 终结日期为 年月 日。该员工表示无异议。 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补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补偿支付: 工资基数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个月的本人(工伤 前)年平均工资。(元× 月=元。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工伤前)年平均工资。(× 月= 元。 万 仟佰拾元角;)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 (工伤前)年平均工资。( × 月= 元。
(二)补偿支付方式: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公司一次性补偿以上(一 )


③项 补助金共计:元。 万 仟佰拾 元角;) 医疗费用报销处理意见: 工伤事故结案建议:现已将《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其本人,其15日内无申请复查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时,可视同认同该鉴定结论书之结论。同时该《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生效。公司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结案处理。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人: 工伤事故结案意见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意见: 意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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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贵州某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某某镇前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二组。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6】66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5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15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15】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
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
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贵州某某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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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工伤认定书,在医院的所有花费凭证,如果导致身体残疾的话,需要提供工伤鉴定书,因工死亡的情况下,需要有死亡通知书文化证明,以及工商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社保机构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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