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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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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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按照规定,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不过经济补偿金也是根据员工的工龄,以及被辞退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饿仲裁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法定为多、为主,以商定为少、为辅,即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工资、保险、保护、安全生产等,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余地较小。

(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即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如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待遇等。

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属于管理者,可是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员工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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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适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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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7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87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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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着班好好的,我自己认为我并没有做错什么,就算有应该也是小毛病。可是公司说要解雇我,我想咨询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
[律师回复]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有哪些违法条款?
[律师回复]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二十元罚金: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限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限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途行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背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限定的。非机动车行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五十元罚金:(一)逆向行驶的;(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三)酗酒行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六)行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使用虚构、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私行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违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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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况,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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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进行担保财物,不知道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进行处分,以其价款保证债权的实现。处分债务人被留置的财产,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这一期限不宜过长,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宜过短,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款项,偿还债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担保法规定,该限期为不少于二个月,该期限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一并约定,如果未约定的,由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确定二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其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其债权,该宽限期应从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起算。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限为4个月,保管物所有人应在4个月期限届满后交付保管费用。在4个月届满后保管物所有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交付保管费用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保管物,但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该留置物折抵保管费用,而应给予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时间来履行其债务,或另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的返还。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时,债权人应当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拍卖留置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补足,债务人对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应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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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8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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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论述题,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论述烟灰缸从天而降的问题。
[律师回复]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负责对物业的管理。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二)关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共同危险行为中,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服务,建筑物抛掷物;共同危险行为中,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而是首先要将范围界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坠落物致人损害、承租人,不适用该规定、坠落的,控制。

3)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建筑物抛掷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再如、使用建筑物,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其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管理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物品,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致人损害,如果被侵权人在一座居民楼的北面被从该楼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砸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

2)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并不占有,建筑物不明抛掷物。
(一)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
(四)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根据本条规定,一般认为。其他注意。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内进行活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在街上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在他们中间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符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坠落物伤害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况下、控制建筑物本身,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居住在该楼南面的居民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例如,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要从这些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当然,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坠落物砸伤:

1)通常情况下、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并非该条街上所有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担责任,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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