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相较于别人的补偿款较少,问题出现在这几个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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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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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签约过于草率,未充分把握法律赋予的协商、沟通机会。过快、过早签约被征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想清楚补偿标准、数额自己究竟能否满意、接受,是否能够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安置原则。其二,心思过分放在了搬迁激励上。其三,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虎头蛇尾。
征地补偿相较于别人的补偿款较少,问题出现在这几个方面?

常言道“不患寡而患不均”,征收拆迁中一些被征收人之所以拼死拼活都要维权,有时并不完全是因为自身的补偿数额过低,而是由于自己的补偿数额怎么算都比不过别人家的。

对于国人而言,这种比较有时简直就是生命的主要意义,令人既同情、理解又唏嘘不已。

那么,你的征收补偿为何总是不如别人家的多呢?这样的对比、较真儿又是否真的适当、有意义呢?本文,在明律师结合10年的专业办案经验为大家带来解读……

在明律师认为,所谓“比较”,首先一定要有合理、恰当的比较对象。

有时个别被征收人所适用的比较对象是严重不合理、不恰当的,这个就没法说了。

比如北京上海的补偿标准和甘肃、陕西一定不一样,同等面积、性质的房屋在这几地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事实的情形是,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全国范围内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对于这一地域间的客观存在的差异,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不必为此过分纠结、郁闷。

即使在同一个省份、城市之中,也不是所有比较都是合理、恰当的。

譬如通常而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数额要显著高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数额,这是由于不同的土地性质、不同的法规规定所决定的。

再比如同一个行政区域中,不同区位之间的房屋补偿数额也会有较大差距,这点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房屋都会有所体现。

城市范围内叫“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农村集体土地上则叫“区位补偿价”。

换言之,这些差异,都是正常的范畴。

然而倘若在一个项目、一个乡(镇)甚至一个村的征收中,你的征收补偿仍然比不了街坊、邻居的,那这里就可能存在其他的问题了。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有的被征收人强调是街坊、邻居“有关系有熟人”,所以补偿拿得多,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法治社会中,过去关系、熟人这套思维是越来越不灵了,这是事实,而绝非什么理想状态。

如果真有凭关系多拿补偿的,一旦被监察部门查出,相关行政官员是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的,这绝不是闹着玩儿的事情。

抛开这类顾虑,具体而言,以下几点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签约过于草率,未充分把握法律赋予的协商、沟通机会。

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出于各种考虑“响应征收方号召”在项目启动后的第一时间即完成了签约,待腾房搬走之后发现后签约的街坊、邻居拿得比自己多。

根据经验可知,第一批走的其补偿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充分反映,这其实是稍加思考就不难认清的“人情世故”。

因此,过快、过早签约被征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想清楚补偿标准、数额自己究竟能否满意、接受,是否能够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安置原则。

拿到的补偿款,够不够买安置房?拿到的安置房指标,何时能够实现居住使用?如果对这些直接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尚存疑虑,那么就不宜草率签约,而完全可以选择把这些疑问了解清楚后再做定夺。

作为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我们乐见一些群众主动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签约、选房,为项目建设做贡献,但这么做的前提,一定是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满足,风格和权益,并行不悖。

不要等到签了约拆了房再来找律师,这个就比较不利了。

其二,心思过分放在了搬迁激励上。

所谓“激励”,如今已不仅仅是指早搬奖励金这一种表现形式,而是被征收方演变出了各种各样的丰富多彩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激励政策本身是有法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权衡利弊得失,即究竟是激励政策更有助于自己未来的生活,还是实实在在的补偿款、安置房更重要。

事实上,激励政策本身已经成为构成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补偿数额在实践中就是靠着各种人性化、灵活变通的激励政策得以最终实现的。

因此,专业律师并不反对被征收人去适当关心、了解激励政策,而是要建议大家冷静客观地把这笔账算算清楚,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么。

如果实在算不清,不妨考虑咨询一下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让她们帮着大家算算看。

如果真合适,为什么不领它呢?

其三,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虎头蛇尾。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察觉补偿数额偏低时,都已经有了依法维权的意识,会积极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来进行维权。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常规方法只是一整套完整、科学的征收维权战略的起步手段,很多时候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而对于诸如腾退、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开展的新型拆迁项目,这些方法有时是需要加以调整、变通运用的。

然而被征收人特别是农民朋友的维权能力毕竟有限,很多人在第一波行动落幕后就“没招”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譬如经过公开发现项目没有征地批文,但却有先行用地批文。

那么接下来怎么继续呢?不会了。

这就难免落入虎头蛇尾的尴尬局面中,已经耗费的维权人力、成本恐陷入难以“回本”的窘境。

在明律师想在此提示的是,法律维权是一个“开弓没有回头箭”的事情,通常而言一定要将能施展的手段、方式全部用上,才能收获最好的效果。

光有个开头,那还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指导,是当下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最为现实有效的选择。

律师不是卖大力丸的,从不会忽悠老百姓一定要聘请律师,但在征收维权确实遇到困难、阻力时,律师也非常愿意提供专业的服务。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比较”有时是很主观,很没必要的事情,这就类似于拿自己家孩子的学习成绩和邻居家的孩子比较一样。

著名征收维权律师马丽芬曾多次指出,别人家和你家有关系么?要多去分析自己的实际情况,譬如房屋、土地面积,人口数,权属状况,性质,未来生活的需要,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的脚知道。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得知某类似项目中的被征收人分得了4-5套安置房,一下子热血沸腾起来,进而也要求自己要获得4-6套房。

对于这样的想法能否落实,是需要认真、审慎的情况分析后才能加以判定的,而不宜简单粗暴地进行先入为主的推定,最后陷于某种偏执之中。

总之,在明律师的心愿是,你的征收补偿能够和别人家的一起,实现面向未来生活的公平、合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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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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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2、登记。3、补偿标准。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5、争议的处理。6、补偿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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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拆迁得问题 赔偿相同的建筑面积 但是我本来门面是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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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赔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量。
(
2)周转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寓居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寓居要求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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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赔偿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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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帮同事咨询一下的,社保问题一般都是重中之重,那么,不同社保问题的经济效应都相差了多少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不同社保问题的经济效应比较其实很难说的,社会条件各方面都有相对差异性。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因此,它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作用。而收入分配状况如何,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主要讨论养老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现收现付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现收现付制的收入代际分配功能
在养老保险中实行现收现付制,就是由在职一代为已经退休的一代养老,即由在职一代缴费,退休一代受益。
为了研究现收现付制的收入代际分配功能,不妨写出如下公式: -N0P =NeWθ
其中:
N0:退休职工人数
-P :人均养老金
Ne:在职(缴费)职工人数
W:平均工资
θ:费率
Wθ:在职职工人均缴费
即:退休待遇总额=在职人口缴费总额
变形为下式:
-NP NeWθ
这是收支平衡式。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在平衡状态下,如果人口结构保持不变,通过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实现的收入再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在职的时候人均缴费高,退休后人均待遇就高。
N⒈人口年龄结构影响代际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即Ne-P -老年抚养比提高了)P 不Wθ
变,Wθ就得变大。这意味着,下一代的养老负担就要加重。如果人口不断的老化,各代人的负担就会不断的加重。反之,则相反。
NNe
寿命。这些因素都要影响代际之间的分配。
-P ⒉替代率影响代际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比如W变大了,在其他
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要保持平衡,费率θ必须提高。这意味着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将加重。反之,则相反。
-P W的因素:经济增长速度、养老金调整方法。
(二)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分配功能
典型的现收现付制,一般是按职工工资收入的相同比例缴费,然后,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相同标准发放养老金。由于不同个人的工资收入不同,必然发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的情况,由此改变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
-设P 为人均养老金,高收入者的人数及平均工资分别为N1和W
1, 低收入者的人数及平均工资分别为N2和W
2,不考虑收入代际转移的因
素,则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Tr为高收入者所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与其养老收益的差额。低收入获得的转移收入也是这个差额。以公式表示为:
--Tr=N1(W1θ-P )=N2(W2θ-P )
影响代内分配的因素,工资水平的差异外,还包括工作人口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及退休人口退休后的余命的长短。通常情况下,高收入阶层的家庭成员享受更长时间的教育而进入工作期较晚,缴费时间缴短;同时,有较好的生活、医疗和保健条件,平均寿命要长于低收入家庭成员。
在美国,低收入者的死亡率是高收入者死亡率的5倍;在荷兰,最高收入阶层人口的预期寿命比最低收入阶层人口的预期寿命长7年。因此,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在进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时,有可能出现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收入再分配。
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的代内分配效应取决于上述三个方面:即工资收入差别、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的差别和退休后余命的差别的综合影响。由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口工作时间、退休后余命的差异一般比其收入差异小,因此,总的来说,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通常有利于低收入者。
当然,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有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法。从缴费看,有累进比例缴费或者类退缴费比例;从受益看,有按退休前工资比例发放、按基本生活需求发放、按老年人的资产状况发放等。不同的缴费和发放方法,对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影响。
(三)现收现付制养老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条件
按照萨缪尔森的分析,在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不变的条件下,老年人口的比例由人口增长率决定;工资水平以经济增长率为基础,并直接影响工资收入者的生活消费水平。
如果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都不发生变化,由下一代负担上一代的现收现付养老制度就可以无限地运行下去。
在这种条件下,参加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计划,每代人都可以获得约等于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之和的“生物收益率”。
如果人口增长率或工资增长率不断下降(人口老化或替代率提高),要履行向原来缴费人口支付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不断提高缴费率,否则,就会发生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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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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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__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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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你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你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你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你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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