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集上你注意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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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发布征地公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二、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这些事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集上你注意了吗?

现在拆迁遍及,农民要想在拆迁中维权过程中获得满意的补偿,首先你得知道征收拆迁中程序,才能有效提高自己的维权效率。

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你讲解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征收程序步骤。

一、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在明律师提醒: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

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

二、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在明律师提醒: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听证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拆迁中,被征收拆迁人更应该着重行使权利。

很多农民因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的权利,才让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在明律师提醒:这里就开始涉及到被征收拆迁农民要签字的地方了。

对于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记是对后期确定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个环节农民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切记不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五、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明律师提醒:公告以及后面的相关方案,是拆迁行政机构实施拆迁行动的依据。

也就是说拆迁行政单位的一切拆迁行为都要围绕着公告和方案展开。

这也会是拆迁维权的重要依据,被拆迁的农民首先一定要对公告有专业和深入的理解,其次就是无论是公告还是方案,一定要留有备份(最好能有原件),以备后期作证据使用。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七、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在明律师提醒:这是关系到被拆迁人切实利益最重要的环节。

该环节适用到被拆迁者个人身上,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自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有个整体的把握。

再者,就是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听证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维权措施。

八、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九、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希望对各被拆迁农民有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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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集体商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清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将按规定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之列; 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同时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审查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包括以下几项: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秩序; 2、使用者是否为其集体成员和函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带歧视性; 3、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损害消费者利益;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 5、是否与其集体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数额不得显示出以营利为目的。其管理费是否规定使用于其集体商标的管理;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清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将按规定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之列; 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同时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审查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包括以下几项: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秩序; 2、使用者是否为其集体成员和函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带歧视性; 3、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损害消费者利益;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 5、是否与其集体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数额不得显示出以营利为目的。其管理费是否规定使用于其集体商标的管理;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清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将按规定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之列; 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同时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审查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包括以下几项: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秩序; 2、使用者是否为其集体成员和函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带歧视性; 3、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损害消费者利益;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 5、是否与其集体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数额不得显示出以营利为目的。其管理费是否规定使用于其集体商标的管理;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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