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很常见,我们都知道,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平衡征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双方进行制约。然而,总有一些拆迁方出于私利的考虑,违规操作,做出违背法律和公益目的的行为。
案情简介
周先生家在新胜街有两套门面房,2015年3月23日,当地进行街道改造,周先生的房子也被纳入了改造区域,位于拆迁红线内,拆迁方认为周先生房子由于是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周先生限期拆除,但是周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属于合法房屋只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所以一直没有拆除。2015年4月10日,周先生的房子被拆迁方强制拆除,但是离奇的是当时并没有任何文件来证明此次强拆的合法性,直到2015年4月23日,该区域才公布了拆迁公告。
案件进程
该案离奇点在于,拆迁公告还没公示房子就先拆了,在拆迁前没有与拆迁方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也没有就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没有下达《限期拆除公告》就强行将房屋进行拆除,周先生认为拆迁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律师的指导下将拆迁方告上法庭。但是这个案子进行的并不顺利,可谓是一波三折,拆迁方认为该房屋是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不应该赔偿,及时赔偿,涉案房屋属于误拆,应该走民事侵权程序,而不应该进行行政诉讼,同时该房屋的赔偿应该按照拆迁公告中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确系违法,要求拆迁方以《拆迁补偿公告》中的补偿方案进行赔偿,周先生不服进行上诉。周先生为什么不服呢?很简单,如果仅仅以《拆迁补偿公告》进行赔偿,那么就默认了拆迁方拆迁属于合法强拆,其强拆行为属于正常征收,那么被征收人被强拆后损害的听证权、评估权等就得不到赔偿,因为我们都知道,房屋被征收之前相关部门应该举行听证会,出意见公告等等,同时还应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拆迁方没有任何说法就将房屋强制拆除,大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房屋价值你就很难举证说明!
同时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圆满赔偿,因为做出损害行为时与做出赔偿决定时相差了两年,房地产价格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强拆发生时也就是周边房地产价格6000元每平方米,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周边房地产价格进行补偿,也是说大概就是6000元每平方米左右,一般情况下不超出6000元,那么,周边房地产价格为18000元每平方米,那么如果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金仅仅能够购买当年可以购买的房子的三分之一,那么仅仅就房屋本身来说,损失不可谓不大,更何况还有停产停业损失等。
并且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要先补偿后拆迁,房屋拆迁时连拆迁公告都没有公示,更遑论补偿了,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公益目的的初衷,如果仅仅按照正常征收行为进行赔偿,那么损害的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而二审判决认为一审中关于财产损失赔偿,没有相关的财产损失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撤销了一审赔偿款项,周先生依然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在这里周先生不服更容易理解,二审判决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二审判决肯定了一审判决,其做的仅仅是将一审判决中关于物品赔偿的款项撤销了。为什么要撤销赔偿款项呢?
因为二审法院认为,缺乏关于物品赔偿的法律依据,比如说,房屋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那么房屋价值损害赔偿就有法可依,物品赔偿应该依据什么呢?没有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同时原告没有就物品损害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损害价值。
所以就撤销了周先生关于物品赔偿的款项,周先生当然不服。因为无论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因为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由于其未经通知就擅自拆房,导致屋内财产没有及时转移,就导致了举证难的问题,谁能没事儿存留证据,证明自己屋里有多少价值的财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这种问题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也是说应该拆迁方举证,证明周先生没有损害那么多价值。所以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明确了法官对于当事人损失的自由裁量,虽然在实务操作中已经如此,但是列入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尚属首例,因此如果当事人损害无法举证,那么法官也可以以其经验和常理进行推理,酌情确认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
再审中对于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审理后确认,该案中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应该获取相应房屋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赔和物品损失赔偿等,对于房屋赔偿应按照本判决生效后做出赔偿决定时周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标准,其他赔偿则按照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案情解析
本案的焦点有三个:
1、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根据调查,周先生房屋虽然是无证房屋,但是周先生房屋建于1990年,基于历史遗留因素,没有及时取得房产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本案涉案房屋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只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完相关手续即可。
2、强拆还是误拆:根据相关的人证和物证表明,本案中实施强拆的为拆迁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方作为拆迁主体应该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拆迁结果进行负责,无论是强拆还是误拆,拆迁方作为行政主体都是适格被告,并且在本案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周先生房屋并非被误拆。
3、补偿还是赔偿:本案中,拆迁方企图用征收补偿标准赔偿周先生的损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拆迁方以违法强拆损害了周先生合法房屋的使用权而非合法征收,那么应适用于赔偿程序;同时由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损害发生时的赔偿标准,而应该以赔偿决定作出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整个案件历时3年,过程一波三折,最终被征收人取得了胜利,究其原因,除了司法公正外,最主要的还是被征收人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和坚持不懈。随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侵权事件将越来越少见,但是并不是所有拆迁方都能依法而行,按程序办事,这就需要被征收人保持警醒,守护好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