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2、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3、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二、以下情况会收取土地出让金: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一般住宅土地出让金按房屋交易价或者房屋评估价的2%收取。经济适用房过户要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过户,过户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后再次转让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1、有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成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成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成计算。
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以上计算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最终按评估价的4成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成,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成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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