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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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等等。请一起通过下文相信了解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二、公司不申请认定工伤怎么办

公司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伤认定作出决定流程是怎样的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要确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那么就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很多时候都是由所在公司申请认定,但若是遇到公司不申请认定的情况,受伤职工及其家属也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不过,此时要注意在一些情况下,认定机构也是不会受理申请。上文中带来了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若在处理工伤事故的时候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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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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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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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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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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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责任免予认定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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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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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人民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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