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于承租人。
换句话说,只是承租人通过合同购买了替所有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
而他所行使的权利中,可能会包含类似用益物权的方面,但是他只是替所有人行使,具有相对性。
因此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不是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不是物权,承租人是通过租房合同购买了某些权利,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承租人身上,因此不存在物权,承租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并且一般来说是有期限的,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并非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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