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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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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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一、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于承租人。

换句话说,只是承租人通过合同购买了替所有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

而他所行使的权利中,可能会包含类似用益物权的方面,但是他只是替所有人行使,具有相对性。

因此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不是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不是物权,承租人是通过租房合同购买了某些权利,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承租人身上,因此不存在物权,承租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并且一般来说是有期限的,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并非是永久性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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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包括什么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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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过错原则处理。承租人对房屋添附虽然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但未就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解除时的添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根据过错原则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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