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怎样确定权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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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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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房多卖怎样确定权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房多卖怎样确定权属?

一、一房多卖怎样确定权属?

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

1、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2、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3、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

4、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二、一房多卖怎样处理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房子权属的认定,如果发现一房多卖情况,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一房多卖怎样确定权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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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现在有钱了,就想要去市区买一套房屋的,现在已经看好其中一套了,还签订买卖协议了,不过对方反悔不同意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呢?
[律师回复] 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对“不动产纠纷”的所涉范围理解主要有三类观点“一种认为只要标的物为不动产的纠纷,无论是否是物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等,均认为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另一种认为不动产纠纷仅包含物权纠纷,不能包括因不动产引发的债权纠纷,以及所涉的其他房屋居间等纠纷;还有一种认为不动产纠纷的认定范围不能过大,仅能适用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对上述争议范围进行了明确,是上述问题得到了统一解决,我们据此也可以明确得知,即使在实践操作中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为不动产所在地,也不意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适用于专属管辖。事实上,专属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属强制性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操作要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既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那么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以免在纠纷发生后出现完全可以避免的麻烦。为了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受诉法院的便捷审理(其中包括对房屋所涉地段、价值、市场变化情况的掌握程度),我们一般约定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此管辖法院的产生属于“约定”,而非“专属”。
我因为事先没有做好调查,结果我装修好房子以后有人找到我说这房子是他先买的,导致我也遇到了一房二卖这种陷阱了,我现在准备要起诉房产开发商然后还要和另一个买家确定好房子的归属,我想问一房多卖权属确定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房数卖,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对这类问题,我认为应当根据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分为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或预售登记,对该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数个买卖均未办理登记,对该种情形,数个购房人均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均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第
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使用,则应当考虑支持其实际履行的请求;第
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则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第
三,房屋是否又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第
四,履行成本问题,在确定应当支持哪一方的请求,这些因素应该综合考虑,从中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而对于不适宜实际履行的其他购房人,其只能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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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的范围存在于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之间。确认之诉是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一种诉讼形式。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理论及《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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