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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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收购以及协议五种方式,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想要流转的,此时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来出让或者是流转的,具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哪些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哪些?

1、招标

国家出让某块土地,通过发出招标公告告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制作标书竞标,国家综合评定房地产公司的资质、信誉、资金实力、项目设计方案、招标价格、付款方式等多个因素,从而决定由哪个单位中标。这方式因为有人为评分因素在里面,所以还是有暗箱操作的余地。

2、拍卖

这方式简单,国家把土地情况公示出来,约定好拍卖日期,所有有兴趣的开发商都过来,交一笔拍卖保证金之后,就可以参加拍卖,现场谁喊价高谁拿走,其他什么都不考虑。这方法虽然简单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为自由竞价,价格无法控制,现在市场上那么多地王级别的土地价格,几乎都是拍卖产生的。

3、挂牌

这方式就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其中最优的公司会公示出来,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最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

4、收购

上面三个是国家承认的土地获得方式,按道理来讲,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里有土地,但是没有实力开发,或者干脆就是想转手,这样开发商就会通过收购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将土地转到自己的手里。这方式在市场上也不少见,不过里面存在诸多的信息陷阱,每个开发商都比较小心。

5、协议

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之一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即出让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竞争性较差,在价格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浓厚的人为因素,随意性大。因此,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形式是什么?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1、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4、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6、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土地使用权都分为哪几种?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哪些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如果是想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那么此时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递交材料,并且按照法定的方式来出让。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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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哪几种转让方式
[律师回复]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
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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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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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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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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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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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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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力需要看其转让方式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需要满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等要件,同时还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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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改革的推进下,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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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式、时间和用地条件等相关事项,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经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争者的场合,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相关产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定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谈判协商的结果。
2、 招标出让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开发意图和规划条件后,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意愿,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在这种出让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政府在选择中标者的时候,不但考虑投标者的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
3、 拍卖是指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规划条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竞争激烈的某类或某块用地,具有激烈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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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公司找了中介来签合同,但是不知道合同怎么写,现在想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居间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就乙方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居间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乙方提供、找寻土地受让方,提供居间服务。
2、甲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位于 ,面积确定为 。(证号、所有权人、地址、面积详见附件)。地块规划条件:甲方保证占地面积约13332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容积率6。层高80米。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三、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详细资料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人民币(下同)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项目地块转让合同)转让合同。
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乙方责任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五、委托事项的完成
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乙方寻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居间报酬及支付方法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给付报酬;上述土地未成功转让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长时间付出的相关努力,土地受让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价格由乙方方面协商报价。居间报酬土地成交底价1.6亿元以上归乙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土地受让方甲方单方低于1.6亿元的价格成交需支付乙方500万元。
(二)支付方式
1、在土地受让方的允许下,甲方和乙方提供双方两个账号,由土地受让方按比例转存。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甲方收取定金应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的所交金额的30%,即人民币 。
2、甲方收到成交土地款超过百分之七十甲方一次性付清实际合同额1.55亿元以上全部部分给乙方。
3、土地受让方公对公账号只提供甲方一方账号支付土地款的话,按同上比例甲方支付乙方居间费。
4、甲方按合同额给土地受让方开具全额票据。
5、乙方所得属劳动所得概不退还。乙方所得不含税点。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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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北京或邯郸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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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5、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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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5、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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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1、买卖。2、抵债。3、交换。4、作价入股。5、合建。6.赠予。7.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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