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考勤记录;
(七)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什么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以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3、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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