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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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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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都是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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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无效民事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对无效民事行为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因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这当然不能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以后,对于让予方来说就依法取得了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所以从无效民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既可能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而归于无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有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的除拆期间为一年。所以这种民事行为在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则在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则诉讼时效从一年除拆期间届满后开始适用,时效期间也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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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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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了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在执行义务时,除正当理由外,原则上是不允许被中断的。其次,本人义务包括需要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本人义务只偿还相关的合理费用,对于过于夸张的费用可提出质疑,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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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效民事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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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将会产生以下的法律效果: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推荐阅读:  什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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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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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商品住房使用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关于商品住房使用,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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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追认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文字或行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作出。本人追认的方式:
(一)明确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果,即明示追认;
(二)通过本人的行为,有理由推定本人是同意的,即默示追认。默示的追认,可分为积极的默示追认和消极的默示追认两种。前者是指从被代理人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中得出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结论,后者是指缄默。积极的默示追认,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知情的被代理人自愿地接受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接受出卖的价款或收取交付的货物;

二,被代理人在其与无权代理人或
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中,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合法依据提讼或者应诉的;

三,被代理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最高《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消极的默示追认即缄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我国在法律上承认消极的默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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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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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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