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一、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无效情形有: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农村私人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院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否经公证。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否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否还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法院将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性出发,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1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6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2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6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27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8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6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4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4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为逃税约定虚假房价,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为逃税约定虚假房价王先生打算购买张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售价300万元的房子,约定由王先生支付该房全部税款。为了避税,双方协商在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为120万元。不料由于房价上涨,张女士突然反悔,并要求按购房款全额纳税,否则解约。急于买房的王先生为此比原计划多交了17万元税款,他一怒之下将王女士到,但还是输了官司。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八)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2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并处罚金。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即属于“已满五年不满十年”情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验资,追诉时效15年,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犯前款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审计,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情节严重,即五年以下就是法定最高刑五年,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根据该罪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去确定追诉时效一般追诉时效是10年,严重不负责任。以下是包括本数,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验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仍然可以追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并处罚金。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即属于“已满五年不满十年”情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验资,追诉时效15年,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犯前款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审计,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情节严重,即五年以下就是法定最高刑五年,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根据该罪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去确定追诉时效一般追诉时效是10年,严重不负责任。以下是包括本数,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验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仍然可以追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没有法律效力,任何虚构的文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最基本的条件是,相关约定必须是买方和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房屋买卖的行为及相关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买方和卖方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之前想要买一套房子,然后发现别人给我一套虚假的合同,你们知道关于房屋虚假买卖合同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吗?
[律师回复]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
  ——关某与陈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据:(2011)二中民终字第04059号
  核心法律问题: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原审被告:王甲
  原审被告:王乙
  原审被告:王丙
  陈甲之父陈乙(已故)与王丁(已故)之妻陈丙(已故)系兄妹,王丁与关某系朋友,王甲、王乙系王丁之姐,王丙系陈丙之母。2002年8月,王丁购买了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4年11月15日,王丁及其妻陈丙签订委托书,委托尹某代为出售诉争房屋,同日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为此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2004年12月10日,王丁与关某签订了转让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在2004年12月14日将房屋过户到关某名下,并办理了贷款。但此后王丁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持有登记在关某名下的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006年12月30日,王丁与其妻兄陈乙签订协议,将诉争房屋卖给陈乙,价款20万元。陈乙给付王丁购房款后即搬入居住,其家人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王丁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陈乙。
  2007年12月21日,关某起诉要求与其妻何某离婚。该案审理期间,何某提出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关某则辩称诉争房屋实际为王丁所有,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王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曾向同事马某借款帮关某还款,后为偿还马某欠款,以该房屋卖给关某为名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手续,所得贷款由自己领取用于偿还马某欠款,并按月偿还贷款。当时关某及何某均认可除二手房贷款外,未向王丁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偿还房屋贷款。因诉争楼房涉及案外人权益,在关某与何某离婚案件中该房屋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2009年7月,王丁及其妻陈丙、其子王戊死亡。2009年8月7日陈乙死亡。
  陈甲诉至原审法院称:2002年,王丁购买了诉争房屋。2004年10月,关某因无力偿还欠款,要求王丁帮忙,为了取得银行高额贷款,关某与王丁之间就诉争房屋进行了不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2006年12月30日,王丁将该房屋卖给了我的父亲陈乙,我父亲按协议付款,王丁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我父亲。2009年8月7日,我父亲因病去世。因关某与王丁之间的房屋买卖为虚假交易,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起诉请求确认关某与王丁之间签订的转让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
  关某辩称:陈甲所述不属实,2004年12月10日,我从王丁和其妻陈丙手里购买了诉争房屋,价款20万元,当时付给王丁首付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余款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贷款12万元,其中我给付王丁9万余元,剩下的钱我用于经营养殖场了。2006年7月,王丁在东方国际公寓购买楼房,我从韩庄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3万元的贷款,将拖欠王丁的房款付清。2007年因我起诉离婚,为了让前妻何某少分财产、多承担债务,我和王丁经协商假称是为了获取贷款而办理的虚假的房屋买卖手续,并伪造了其他部分债务。综上所述,诉争房屋应属我所有,不同意陈甲的诉讼请求。
  王甲辩称:王丁生前曾告诉我,其将诉争楼房卖给陈甲家,自己到东方国际公寓买房;关某因经营出租车、为母亲治病、女儿上学向王丁借了很多钱,后为还款二人做了诉争楼房的买卖手续,将楼房过户给关某,并办理了贷款,但房产证一直在王丁手中。我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王乙辩称:我弟媳陈丙曾跟我说,因王丁有心脏病,而诉争楼房太高,故将诉争楼房卖给其侄子陈甲,他们自己又购买了东方国际公寓的楼房。我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王丁辩称:我认可陈甲的陈述,我有三个儿子,但是一直住在陈甲家,买房的情况我都知道。我同意陈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陈甲提交落款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由关某与王丁共同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在关某购买王丁新开街×号楼×单元×号楼房过户时,没有交付房款。关某办理的二手楼房买卖贷款12万元中,55 600元替关某还韩庄信用社贷款(已给王丁写下欠条)。其余楼房贷款归王丁偿还新开街×号楼×单元×号楼房二手房贷款。如果还不上,就以楼房抵。新开街×号楼×单元×号楼房二手楼房贷款与关某无关。在贷款偿还完后,关某无偿把新开街×号楼×单元×号过户给王丁。关某所办房本抵在王丁手。”关某认可该协议中其签名属实,但主张相应内容均为王丁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上自行书写,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同时,对于王丁持有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一节,关某称其在2008年7月不慎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为何出现在王丁手中不清楚,并称当时曾经报警,但无法提供报警记录。经询,关某承认在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后未申请补办新证书。
  另,关某提交了王丁于2005年1月16日出具的收条,内容为:“因关某购买王丁新开街×号楼×单元×号楼房款20万元,王丁已领走关某二手楼房贷款92 000元(含银行已扣除6个月还款计6100元)。”证明给付王丁购房款92 000元。关某还提交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关某曾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万元贷款并给付王丁,付款原因不清楚。对于关某提供的上述证据,陈甲认为关某与王丁在2005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贷款由王丁领取并按月偿还,所以王丁取走部分贷款是正常的,收条只表明王丁从贷款中拿走92 000元,不能证明王丁将诉争房屋卖给关某;王丁与关某之间除诉争房屋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刘某的证言不能证明给付王丁的款项是购房款。
  根据陈甲庭前提交的部分存款凭条,原审法院对存款凭条的签字底案进行查询。经核实,部分凭条的存款人写明为关某,部分凭条的存款人写明为王丁,部分凭条的存款人书写为王丁后又划去改写为关某。对此关某称,自己曾因住院而将款项给付王丁还贷,故存款人写为王丁;有几次是自己和王丁一同去还贷,认为谁签名都可以,所以由王丁签名,后又改为自己签名。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诉争房屋原登记为王丁所有,根据关某与其前妻离婚诉讼中的陈述,其与王丁系为获取银行贷款而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关某名下,取得贷款后,关某将贷款交给王丁,王丁用该款偿还其他欠款和贷款。王丁出庭证明了关某的陈述,关某前妻也证明其二人没有付款、还贷的事实,且诉争房屋一直由王丁居住,登记在关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王丁持有。王丁将房屋卖给陈甲之父陈乙后,陈乙给付王丁购房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并与其家人居住至今,而关某对上述事实在王丁生前始终未提出异议。为此,结合关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以及王丁生前在关某离婚诉讼中的证词,应认定关某与王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关某虽辩解称其在离婚诉讼中串通王丁作了虚假陈述,其实际已向王丁支付了购房款,但关某对给付8万元首付款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王丁为关某出具的收款92 000元的收条,可以证明王丁从诉争房屋的贷款中取走上述款项,且该款项中包含已扣除的6个月还款,此节与关某、王丁所称贷款由王丁领取并按月偿还贷款相符,不能证明是关某给付王丁的购房款;刘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关某曾以其名义办理了3万元贷款并给付王丁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原因,且关某与王丁尚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不能证明此笔款项为购房款。另根据本院调取的部分还贷存款凭条,存款人一栏分别出现关某与王丁两人的签名,而关某不能对王丁签名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关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丁所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现陈甲要求确认关某与王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关某与王丁于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签订的转让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原审法院判决后,关某不服,以2005年1月10日协议是王丁私自在签有关某名字的空白纸张上单方书写不具备真实性、与何某离婚时王丁向法院作的是伪证、购房款已经交付王丁以及陈甲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陈甲、王甲、王乙、王丙均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房屋最初为王丁购买,此后王丁分别与关某以及陈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存在一房两卖之行为,故陈乙与该房屋以及王丁与关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存在利害关系。现陈乙已故,陈甲作为陈乙的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王丁与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资格不存在障碍,故本院对关某主张的本案中陈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现本案争议在于王丁与关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就此本院认为,虽然王丁与关某之间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且办理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但结合双方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双方未实际进行房屋交付、关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王丁持有、王丁偿还购房贷款以及关某离婚期间其与王丁向人民法院一致陈述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王丁与关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行为。诉讼中关某否认其与王丁之间为虚假买卖关系,但对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为何双方未实际交付房屋、为何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王丁持有、为何王丁在偿还购房贷款等重要疑点,关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更为关键的是,关某在与其前妻何某离婚时明确向人民法院陈述该房屋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王丁所有,上述陈述作为当事人自认具有证明效力,根据禁止反言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不能随意否认其自认。现关某称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所述为虚假陈述,即其承认在此前案件中向法院陈述事实时存在不诚信的行为。本院认为一个不具备基本的诉讼诚信的当事人无法取信于人,关某以其违反诚信为依据要求他人相信其所述,本身在逻辑上即存在悖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王丁与关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由确认相应协议无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丁与关某的就诉争房屋买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虚假房屋买卖;二是此类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二、观点透析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据事实查明来认定虚假房屋买卖
  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要着重对双方如何约定买卖条件、房款来源、支付及手段等方面进行调查,以明辨房屋买卖合同的真伪。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第
一,审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详尽。正常的房屋买卖中,房屋坐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交付及办理转让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是买卖双方商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在买卖合同中都有明确、详细的约定。但对于虚假买卖合同,由于其交易的虚构性,合同内容大多简单、粗陋,有些甚至连必要的合同条款也未作约定。在此情况下,如当事人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则应考虑合同的真实性。
  第
二,核实房款支付情况。由于房屋买卖通常所涉金额较大,如果确系真实交易,资金的流向应当是有据可查的,包括审查银行转账、存款等实际资金流向以及收款收据情况。如果当事人主张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也可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付款细节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关某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以及王丁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实际付款,关某在本案中提出该陈述系虚假陈述,其曾向王丁支付过首付款8万元,但关某对此没有证据证明,故亦无法推翻交易未实际付款的事实。
  第
三,查明实际还贷情况,在正常交易中,银行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也就是买受人归还,但在虚假房屋买卖用以骗贷案件中,往往是由出卖人归还贷款。通常表现为出卖人持有买受人名下的还贷卡,或者是逐月向还贷账户汇款。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部分还贷存款凭条,存款人一栏分别出现了关某与王丁两人的签名,在关某不能对王丁签名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王丁还贷可能性。
  第
四,核查交易后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按照常理,房屋转让后,房屋一般应交由买受人使用。而在虚假的房屋买卖中,房屋通常仍然由出卖人实际控制。本案中,诉争房屋一直由王丁居住使用,王丁将房屋卖给陈乙后,陈乙向王丁给付购房款即搬入居住,其家人并居住至今,而关某对这些事实在王丁生前始终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进行合理解释。
  第
五,在审判实践中还可通过审查所涉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票据的保管情况,以及在庭审中仔细询问当事人对房屋状况、交易细节的掌握程度来辨别买卖是否虚假。本案中诉争房屋的产权证由王丁持有,显然与常理不符,尤其是通过了解另案事实,发现关某曾明确向人民法院陈述诉争房屋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王丁所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作为当事人自认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否认其自认。
  因此,综合本案以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关某与王丁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虚假房屋买卖合同。
  
(二)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应该无效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并非房屋交易,而是获取银行贷款,实务界对于这类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无效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但对认定无效的依据尚存争议,有主张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亦有主张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有主张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关某与王丁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然而目的却是非法的,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处“非法”的“法”范围不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应涵盖规章、司法解释等明文规定的“法”。
  从构成要件来说,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房屋买卖无效应该包括当事人进行虚伪意思表示和真实目的非法两项要件。本案中,关某与王丁的行为符合这两项构成要件,具体而言:
  
首先,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进行虚伪意思表示。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地为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也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当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缔约方也要对自己的意思表达负责,不能以虚伪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合同对方的利益,否则,将构成权利的滥用,需要承担法律上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还对合同效力可撤销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欺诈、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都将导致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效力的基本构成要件。虚伪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明知不是自己内心真实想法,仍做出与真实意思相悖的表示。其又可分为单独虚伪表示和通谋虚伪表示。本案关某与王丁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就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但其真实目的并不是进行房屋买卖,双方也并未真实履行合同义务,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合同表示的意思相悖。
  
其次,当事人的真实目的非法。本案中,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目的显然不是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而是骗取银行的住房贷款,这是利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是监管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制度化规范体系来实现的,其内容包括优化监管行为、规范金融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等金融主体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等。这些规范也包括了国家有关商业贷款条件要求的规定、关于住房贷款主体要求的规定等。本案中关某与丁某的真实目的,则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作为利害关系人陈乙继承人的陈甲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关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不是有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规定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无效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通过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从事相关的活动的话,是属于诈骗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房屋委托卖房的协议范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卖房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委托卖房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伍万元按500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用虚构的身份和事实卖东西是否构成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根据案件数额和性质而定,涉案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并处罚金。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即属于“已满五年不满十年”情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验资,追诉时效15年,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犯前款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审计,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情节严重,即五年以下就是法定最高刑五年,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根据该罪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去确定追诉时效一般追诉时效是10年,严重不负责任。以下是包括本数,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验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仍然可以追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文
1、甲乙双方个人信息。2、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3、说明房屋的地址金额多少。4、付款方式。5、违约责任。双方签字。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律师为您提供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条件如下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否有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