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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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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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是否合法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是否合法

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不合法。以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假冒签名实施房屋买卖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未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退房

没签购房合同能否退房要看情况。

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或者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可以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卖方无过错的,买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买卖合同一个人签字是否生效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要看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限,如果有的,合同一般有效。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房屋买卖有人冒签名是否合法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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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想要买一套典当房屋,明天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了。现在我有点睡不着,所以来了解下典当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出当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因_______需要向甲方贷款,乙方愿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下列房产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用作抵押的房屋为:
、抵押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将上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及行使所有权的相关证书交与甲方:
第二条、上述抵押房产经甲方评估并经乙方同意,价值人民币(大写) 圆,(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给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小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时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贷款抵押率为_____%。
贷款月利率______%,综合费用____%,合计_____%。
抵押率=贷款金额/房产评估价值*100%。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房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本合同自抵押登记成立之日生效。第六条、抵押期内,抵押房产由乙方占有与管理。乙方在抵押房产占有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该房产的安全与完好,甲方有权土监督、检查抵押房产的管理情况。乙方对抵押房产进行改造、装修及其他有可能降低抵押房产价值的行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2、抵押房产发生损害、灭失的;
3、抵押房产产权发生变更或争议的;
4、抵押房产遭查封或冻结的;
5、其他可能影响到抵押物的实体及所有权的完整性的情况。
第七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对该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该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设定为甲方。投保期限应长于抵押贷款期限。如双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的约定办理延期抵押贷款时,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偿还甲方贷款本息及综合费用(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赔偿金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房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所得款项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乙方应当更换抵押房产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抵押房产拆迁所得的赔偿金偿还甲方贷款本息。该赔偿金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抵押房产因乙方的行为造成损失致抵押房产的抵押率低于_______%时,乙方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4、抵押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换抵押房产。
5、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5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延期,经甲方同意,可办理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办理延期的同时应付清前期的利息、费用。延期利率在首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_______%。
6、乙方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偿还贷款本息而出现本条款第1项、第2项的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_________。该项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在合同期内已沾偿贷款本息或者甲方放弃债权的,抵押合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证、登记、运输及提存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因隐瞒抵押房产存在所有权瑕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并承担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甲方不能如约按期给乙方贷款或乙方不能按期给甲方还贷付息,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贷款数额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守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贷款期满5日后,乙方仍未还贷付息也没有按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的约定与甲方达成延期贷款合同的,抵押房产视为绝当。
绝当房产由甲方委托___________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索。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造成抵押房产的抵押率低于________%又未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约定履行补足抵押率的义务时,甲方有权按本条款第3项第二款的约定办理。
5、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所产生诉讼、仲裁活动的,由诉讼、仲裁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远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八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成立。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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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更名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更名,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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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冒名签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房屋租赁合同怎样处理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详细其代理权;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存在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和无权代理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一样,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指在对善意
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因为代理制度往往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无一例外的否认无权代理对本人的效力,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人们也会阴雨代理人未交易行为支部安全,而不与其为交易行为。因此,对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或者授权之表象的情形,使该无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使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将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然,本人在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适用这一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是根据外部现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法律特征。这种外部现象一般有: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的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

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未获知代理人代理权已经终止。

三:本人曾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授予代理权,但是实际上并未授予,而相对人以为已经授权而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人。
第四,代理人持有可资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等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如果有,显然该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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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房屋租赁合同怎样处理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详细其代理权;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存在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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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因为代理制度往往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无一例外的否认无权代理对本人的效力,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人们也会阴雨代理人未交易行为支部安全,而不与其为交易行为。因此,对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或者授权之表象的情形,使该无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使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将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然,本人在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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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是根据外部现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法律特征。这种外部现象一般有: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的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

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未获知代理人代理权已经终止。

三:本人曾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授予代理权,但是实际上并未授予,而相对人以为已经授权而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人。
第四,代理人持有可资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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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详细其代理权;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存在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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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因为代理制度往往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无一例外的否认无权代理对本人的效力,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人们也会阴雨代理人未交易行为支部安全,而不与其为交易行为。因此,对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或者授权之表象的情形,使该无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使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将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然,本人在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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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是根据外部现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法律特征。这种外部现象一般有: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的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

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未获知代理人代理权已经终止。

三:本人曾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授予代理权,但是实际上并未授予,而相对人以为已经授权而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人。
第四,代理人持有可资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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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详细其代理权;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存在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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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叫冒名股,冒名股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股东,是指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2、股东的认定 被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被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股东隐名、、挂名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其不但不是实际权利人,而且一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挂名股东得首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然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更糟糕,其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类问题的处置首要的是应保护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其应当优先于对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因为被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公司法“解释三”之所以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主要根源。 4、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者向工商部门(在深圳市可拨打12020投诉)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A、确权之诉。被者可以请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的基本职能;被者也可以请求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一般很难立案,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 B、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者停止对被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者不能达到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知道存在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C、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可见,被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者全身而退难度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判决被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者向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有此类规定。 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工商部门,请求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 在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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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冒名顶替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名使用,如果存在他人违反公序良俗,通过盗用或者假冒方式侵害姓名人合法权益,进行民事活动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违法责任,并对侵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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