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能不能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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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能不能买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能不能买卖

一、有居住权房子产权人能不能买卖

房屋产权人是能不能买卖房屋的。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私人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私人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子。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私人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就是不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因此,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由于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只有买卖合同的房子能不能公证

只有买卖合同的房子能不能公证。

只有公证后方能不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

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不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不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能不能买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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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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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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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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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2016年6月30日(含)之前核发的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包括居卡),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办理有关业务。
(二)持2016年7月1日之后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的居卡需经半年以上,属地车管所才可受理当事人的机动车业务申请;
(三)在2016年6月30日(含)之前在温有暂住记录,因证件有效期满,于2016年7月1日之后到辖区公安机关换发居卡的,可受理当事人的车辆业务申请;
(四)今后省厅或市局出台相关明确意见的,按照省厅和市局要求执行。扩展资料: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二)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齐全有效,没有被涂改或者与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不符的情况;
(三)机动车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进口;
(四)申请登记小、微载客机动车须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交验机动车。
二、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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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一)查验车辆的地点:
1、境外人员、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境外自带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2、其他机动车任选新车检测场查验;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国产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各远郊区县新车检测场查验。
4、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任选新车检测场查验。
5、在4店检验发牌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在4店检验发牌服务站查验。(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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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其他机动车任选新车检测场办理。但已查验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应当在查验车辆地点所属的发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4、在4店检验发牌服务站查验的车辆在4店发牌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两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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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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