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权益如何保障
关于“一房二卖”所导致的房产交易合同之有效性问题,视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恶意串谋,若被认定为恶意串谋,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另外,如果是因为诈骗而导致签订合同,经过法院有权撤销后,该合同也同样会失去其法律效应。所谓的“一房二卖”,即指卖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利用两个甚至更多的交易合同,把相同的房产先后或合并卖给了两位以上的买家。当买家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卖家签立合同时,卖家形成了一房多售的行为,对于房产权属的归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以登记为主。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任何一方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因物权相较于债权更为高层级,因此应确认为已进行过户登记的合同方享有房屋所有权。(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次序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双方都还没能进行登记并且目标房产仍未实际交付,则可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顺延时间顺序较早的合同则为有效合同。(3)如果在第一个买家已经完成过户之后,卖方又向第二个人出售了房产,此时卖方并无权利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但他们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买方可以依照这份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处理一房二卖纠纷如下: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处理一房二卖,买受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其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权益如何保障”,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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