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针对员工病假的适用规定如下:
1、若劳动者的医疗期享有三个月假期,那么在这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其累积病休时间都被视为有效使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期长达六个月的员工,他们同样可依据十二个月内的累积病休时间来申请假期。
在此期间,员工的病假工资必须按照当地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至少百分之八十发放。
2、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明确指出的情况之外,对于那些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的劳动者来说,即使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雇主也不得随意终止该劳动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之后,自动顺延。
3、对于那些需要长期休病假的员工来说,在经过充分康复之后,倘若其能够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则可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
然而,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或者无法适应由公司另行安排的新职位,则将由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鉴定。
若最终的评定结果为一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此员工应从其原岗位上退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退休流程,以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相比之下,若是被评为五至十级,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企业就有权利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没有赔偿的。因为员工主动辞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除非单位存在过错,如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赔偿。而可以进行赔偿的法定情形还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劳动法对病假的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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