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建筑面积外怎么算
有关房产面积的计量标准,通常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若不存在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审批文件中记录的建筑面积进行确定;倘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该文件所记载的数值时,则按照实际修建规模为准。
同时,对于没有任何审批文件但在1981年前就已建成并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可以凭借资质优良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施实地测量所得出的建筑面积作为依据。
1、对于长期构造的单层房产而言,通常按照一层层积来计算建筑面积;而对于多层结构型的房子,应分别计算每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后再汇总得出总建筑面积。
2、在房屋内部出现的夹层、插层以及技术层,以及位于这些楼层之上且身高超过2.20米的梯间、电梯间等区域,均应算作建筑面积的一部分。
3、穿越房屋的通道,以及房屋内部的门厅,都被视为一个楼层来计价。
门厅与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其层高达到了2.20米或更高,应当根据其水平投射面积来进行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以及管道井等设施,都应当按照房屋自然层数计算其相应的建筑面积。
5、对于建筑物顶棚上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以及斜坡形屋面高度大于2.20米的部分,应按照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拆迁补偿有多少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拆迁建筑面积外怎么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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