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定金能没收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定金”这种担保方式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签订及履行各类合同之中。
具体来说,在特定情况下,如为达成有效的合同约定设立的“定金”,无论该房屋购买合同最终能否成功签署,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有责任向购房者返还这笔款项或者是将其作为房款的一部分进行结算;而当“定金”被用于履行已经存在的合同时,购房合同将构成买卖关系中的主要条款,而担保合同则作为附属条款,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无论是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中支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未能生效,那么从合同也无法得到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得了房屋销售的合法许可证之后,才有权接受并收取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并且定金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但若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那么他们需要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购房定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退:
1.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
2.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屋出售资格的。
3.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
4.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能没收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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