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赔偿损失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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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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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发商一旦实施一房两卖的行为,必须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受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一倍。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通过两次或者一次交易中存在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从而将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的现象。这也被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一房二卖赔偿损失标准是什么

一、一房二卖赔偿损失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一旦实施一房两卖的行为,必须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受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一倍。

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通过两次或者一次交易中存在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从而将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的现象。

这也被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赔偿损失标准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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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赔偿损失标准是什么
开发商一旦实施一房两卖的行为,必须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受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一倍。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通过两次或者一次交易中存在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从而将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的现象。这也被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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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租损失哪个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房二租损失哪个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房二租中,因为最终只能安排一个人住进去,所以一般没法搬进去的人就会遭受损失,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等。虽然说租客没法入住是因为有另一个人进去住了,但是实际上主要原因是在房东身上,于是有人认为因为一房二租造成的损失应该找房东负责。实际中,一房二租一般是因为房东的错误造成的,如果在其中真造成什么损失的话,那么租客找房东负责就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虽然房东对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也并不是因为一房二租造成的什么损失都可以要求房东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1、合理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要赔
因一房二租造成的合理损失及直接可预见的损失,房东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租房所产生的出行费、工本费,甚至利息等。
关于合理损失以及可预见损失,要求房东赔偿一般是没问题的,如果房东对此有所反驳的,建议可以及时收集足够的相关证据向。
2、不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损失不能赔
跟上面的情况相反,因一房二租而产生的其他不可直接确定的或不可预见的损失,那就不应由房东承担。例如,因房东一房二租的合同,致使不能与其他房东签订合适的房屋租赁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应该由房东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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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损失怎么算
处理“一套房屋出售两次”的赔偿责任,应依据合同条款。物权归属先基于登记制度,再考虑付款信息,最后参照签署合同时间排序。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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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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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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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损失怎么算
处理一房两卖情形时,赔偿事宜按合同协议进行。不动产物权归属判定先依据注册登记,次按支付款项情况,若均无法确定,则比较签订合同时间。购房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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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审判决二审可以加精神损害损失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买方违约,卖方可否主张损失赔偿
[律师回复] 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难以强制执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二,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仅交付定金,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

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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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
在两个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中,应优先保护先签订的买方,使其享有标的物合法权益,而后续买方可向卖家追索违约责任。若买方已实际控制标的物,应保护其物权。若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同时,要尊重并维护已明确归属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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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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