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无法胜任为由辞退有补偿吗
当企业因为员工无法顺利胜任其工作而做出辞退决定时,如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员工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酬,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样做之前,必须确保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确认员工无法胜任当前职务。
对于此点,需正确区分失职行为与无法胜任工作的界限。
虽然两者皆意味着员工未能满足业务及职责中的应有要求,反映出他们在客观或是主观层面都未能履行相应岗位要求,但是它们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含义。
其中,失职系主观性质的过失之体现,即员工未能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不能胜任工作则属于客观事实,意指员工在各方面诸如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却无主观过失。
2、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或岗位调动。
这是此流程中的必要前置条件。
3、在经过相应培训或岗位调整之后,员工仍旧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
4、用人单位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严格按照上述三个要求执行。
显然,“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是指根据已有证据表明,劳动者无法按照预定标准并满负荷地完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未能达到与其职位相同、劳动强度相似的其他员工的工作量。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署合同之时,明确描述员工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量,尤其在特定行业之中更需如此。
倘若签约之际未能清晰说明工作量,那么便可参考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工作量,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选择采纳该工种和岗位平均水平的工作量作为参考,而非最高水准的工作量。
因此,提供本机构该工种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作量就显得尤为关键,它构成了证明员工是否能够胜任工作的重要依据。
请注意,如果未满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那么还需要额外给予一个月报酬作为代替通知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拟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需满足“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2)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最好由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
(3)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劳务、信用、商誉、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业务资质,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作价出资。
(4)涉及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发起人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确保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
(5)涉及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应该无争议,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权属是否清晰。
(7)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其评估作价应持谨慎性原则,不得低估或高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以无法胜任为由辞退有补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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