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修建安置房要办大产权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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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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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安置房通常具备房产证书,但也可能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取得。一方面,若房屋建在集体用地上,可能因地区规定无法获得房产证;另一方面,拆迁方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则无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无法申请房产证。
划拨土地修建安置房要办大产权证吗

一、划拨土地修建安置房要办大产权证吗

通常来说,安置房都具备相关的房产证书。

然而,也存在部分安置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特殊状况。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首先,这类安置房可能在建造过程中,使用了集体用地作为建筑用地。而根据我国各个地区的具体规定,集体用地之上的房屋往往未能获得房产证的颁发;

其次,拆迁方可能还未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众所周知,房地产产权源于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结合,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那么房产证的申请和颁发也就无从谈起。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划拨土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

关于多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

若同一租赁标的物由业主于相同时间段内分别与两位甚至更多的租户签署租赁协议,对于这类鲜为人知的情况下,各签署的租赁协议都将被视为有效合同。

各租户凭借所签署的租赁协议,有权向业主提出合同权益方面主张。

然而,对那些先签租赁协议而后签租赁协议无效的观点,是无法得到法律许可的。

对于那些已经开始执行但未完成的租赁协议来说,后续继任者提出履行该协议的要求,则会因为履行无果而遭到拒绝。

尽管房屋租赁协议并无进行登记,其效力仍旧不受到任何影响。

这种情形下,即使是未经登记过的房屋租赁协议,仍然能够用来抵挡第三方的攻击。

接下来,我们来讲讲个人合同的法理效力。

所谓的个人合同,其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达到相应的要求;

2、参与协商的每位当事人都需要以真诚的意愿表示自己的意见,并且所有的意见要达成一致;

3、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签订步骤均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划拨”是指拥有该权利者经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通过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是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准许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获取途径主要包括租赁、股份化、特许经营、赠与、划分及其他形式等。

同时,“划拨土地”在国家征用过程中,并不包含任何土地补偿费

而对于出让土地上的房产转让,只需要在不动产地权证书上进行名字更改即可,仅需支付每平方米0.5元的手续费,无须再支付土地出让金。

此外,对于持有划拨土地产权证的房产二次交易过程中,如果作为个人抵押借贷之时需要担保,那么持有出让土地权证的房产则不存在这样的负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划拨土地修建安置房要办大产权证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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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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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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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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