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土地使用权证件而未拥有房产证的居民,必须完成房产证的办理工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表明权利归属者对特定不动产物权的确认。首先,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法律政策中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性凭证。自2015年3月1日起,自该日期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不动产登记证书。
其次,《不动产权证书》是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财产登记簿证,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国土资源部选用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即《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此时开始正式投入运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版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之后,原有各式各样的不动产登记簿、所有权书和登记证明形式逐渐终止发放,但以前依照法律规定且附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户卡、房地产登记簿等簿册仍然具有效力,并且已经依法发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书、证明也依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于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其他相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事宜,若涉及果园领域,我们将严格参照当地相关标准执行。【征收范围】为了广大公共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令,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组织、个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征收组织或个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也应依法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更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产证被遗失或损毁等情况,建议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办。类似于房地产的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能够证实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重要法律依据。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原有的登记簿、所有权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将逐步停止使用,但是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广大居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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