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而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任何情况之一,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被解雇劳动者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同时,亦需依法承担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是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为衡量依据,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的部分,也应算作一年,若不足半年,则按照本月工资的一半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未提前告知扣奖金怎么举报
若贵司以各式各样的缘由扣减员工的绩效奖金,那么被剥夺权益的雇员则有权在劳动合约履行地址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地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同时,还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该部门对拒绝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裁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时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述之情况,那么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代替通知费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决定的,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如果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却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此时将被视为已经工作到一年,因此也是按照一年进行计算;但是,假如工作时间还未达到六个月的话,那么就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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