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临时停车收费合法吗
关于小区内停车位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规划设计中所明确指出的专用车位,可以分为地面专属车位以及地下车库等类型。这些专用车位属于产权人的专有权限范围,因此产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酌情处理。在这个过程当中,配套设施的开发商作为产权人之一,可以依据物价局所制定的标准来设定相应的收费价格。
其次,对于公共区域所设的临时占道停车位来说,其所有权归属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至于这些停车位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应取决于全体业主的商议结果。换句话说,这种"停车费用"实际上是物业企业接受业委会的委托而收取的公共收入。
然而,在扣除必要的服务成本(例如设置道闸、标画停车线、支付维护停车秩序员工薪酬等)以及合理的利润率(国家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之后,剩余的金额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小区临时车收费属于公共收益吗
住宅区停车场收费应视为公共收入范畴。而从物业共享部分所获得的利润涵盖了前任物业管理时期的盈利,这些收益归属共同享有此项物业的所有业主。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公共道路或场所停泊车辆的停车费用、以及利用小区公共区域所获得的广告费用,例如广告宣传栏所得之收益、以及小区内公共建筑物按照相关法规租借业主共有之管理用房和活动房产生的利润等都应当归属房屋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如果是从共享部分物业、设施中所获取的广告费用、租金、残值等收益,则将被视为属于部分业主所有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内的停车位付费规定,其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探讨与分析。譬如,对于专属性质的车位,譬如地面或者地下车库等,这些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拥有该房屋或其他相关财产的产权人,因此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来制定相应的付费规则;然而,如果涉及到公共领域的临时占用道路所设立的停车位,那么这些车位的所有权则应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至于是否应该对这些车位进行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标准,则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协商来决定。此外,停车费用实际上是物业公司在接受业委会的委托之后,从公共收益中收取的部分,在扣除必要的服务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之后,剩余的资金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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