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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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益物权"不仅限于土地,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探矿、采矿、取水权及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等)。其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财产权类型。
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吗

一、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吗

"用益物权"这一术语所包含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土地领域,实际上,它还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以及5、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的权利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之财产上设立的,旨在收取使用收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明确规定,用益物权持有者有权自主地占有、使用及获取他人所拥有的房地产或动产的各项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必然会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并不赋予持有人以处分他人物品的权力,其权利范围始终被所有权人的具体内容所制约;其次,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以发挥物之使用价值为根本目的;

最后,为实现对他人物品的使用价值加以有效利用这一目标,用益物权持有人必须拥有并占有标的物,这样方能实现其设立用益物权的初衷。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对于推动物的高效运用、维护物的使用秩序、健全物权法制度以及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并不仅局限于土地领域,而是进一步将之拓展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包含了诸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水域滩涂养殖权、捕捞权等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权利。因此,从广义上讲,“用益物权”所覆盖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类型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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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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