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吗
"用益物权"这一术语所包含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土地领域,实际上,它还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以及5、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的权利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之财产上设立的,旨在收取使用收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明确规定,用益物权持有者有权自主地占有、使用及获取他人所拥有的房地产或动产的各项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必然会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并不赋予持有人以处分他人物品的权力,其权利范围始终被所有权人的具体内容所制约;其次,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以发挥物之使用价值为根本目的;
最后,为实现对他人物品的使用价值加以有效利用这一目标,用益物权持有人必须拥有并占有标的物,这样方能实现其设立用益物权的初衷。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对于推动物的高效运用、维护物的使用秩序、健全物权法制度以及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并不仅局限于土地领域,而是进一步将之拓展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包含了诸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水域滩涂养殖权、捕捞权等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权利。因此,从广义上讲,“用益物权”所覆盖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类型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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