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后未入住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这个问题,一般的理解可能认为只需在入住之后才需承担这笔费用。实际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交房之日起,业主即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费的计费周期并非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而是自业主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算。即便业主并未在此期间入住或者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仍需按期足额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然而,在某些城市,政府会针对空置房屋出台物业费减免政策,业主可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便了解具体的减免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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