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政府及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房源,同时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下的个人住宅征收,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政府及县级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改造区域或临近区域的房屋作为调换之用。
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然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必然导致租户获得赔偿,但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且租赁期间因拆迁给承租人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请求。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加速进行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被征拆的居民有权利自由选择接受货币补偿还是房屋所有权置换的方式来弥补其财产损失。若选择置换方案,政府部门应当提供充足的房源供选择,同时对被征拆房屋与置换房屋之间的价值差异进行精确计算。特别是针对老城区改造项目中的个人住宅征拆,政府部门更应该提供改造区域或者邻近区域的房屋以供选择。至于商铺的征拆补偿,则主要涵盖了土地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地上附着物损失、搬迁费用以及员工安置补偿等多个方面。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商铺的征拆必然会导致租户获得赔偿,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相关条款并且承租人因为拆迁而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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