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条例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二、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家属待遇
关于事业单位员工离世后其家属所享有的待遇,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是丧葬补助金,金额为六个月以内的本地区上一个财政年度内职工月均工资;
其次,对于依赖因公死亡的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经济支持并且自身没有工作能力的亲属而言,他们享有独立的抚恤金,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员工个人工资水平,按特定比例进行发放;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设定了一种一次性的,针对因公去世的员工给予的补偿,这个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在上一年全国范围内普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选取人均的数值乘以20作为参照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您因疾病而请病假,且时间未超出两个月(包括公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则在缺勤期间,您应继续享受原始薪资待遇。若您的病假期已经超出两个月但尚未达到六个月时,那么自第三个月起,应按照如下方式来计算和发放您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在本公司服务少于十年等),您将被支付自我基本薪酬的百分之九十作为病假的薪水。相反,若是在本公司服务已满十年又未满二十年等更高级别的条件,那么您仍可得到原来的薪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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