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但实际情况却是该物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等),在此种情况下,当出售该房产之际,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普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面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亲自出席,则需向买方交付无法前来一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书面认可售卖协议的声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尽管各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以及房产经纪机构对于夫妻另一方是否必需提供同意售卖的书面证明可能存在差异性规定,然而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我们强烈建议卖方夫妇的另一半为确保交易进程顺利签署同意售卖的相关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二、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房产所有权问题,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一方之姓名,那么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若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仅记于一方名下,往往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您二位事先曾对此有所约定,否则通常会遵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定。换言之,只要是在结婚之后,使用夫妻二人合法所得的资金购置的住房,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皆认为此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房屋在结婚前已购买,则可能被认定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您们双方在此基础之上,另行作出任何有效约定或在结婚后将配偶一方姓名追加至房产证书中。因此,在结婚前由当事人本人购置的房产,即使在婚后将配偶姓名增添至房产证书之中,仍不能简单地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倘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但实际情况却是该物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等),在此种情况下,当出售该房产之际,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普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面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亲自出席,则需向买方交付无法前来一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书面认可售卖协议的声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尽管各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以及房产经纪机构对于夫妻另一方是否必需提供同意售卖的书面证明可能存在差异性规定,然而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我们强烈建议卖方夫妇的另一半为确保交易进程顺利签署同意售卖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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