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为了防止陷入定金陷阱,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必须认识到,签署认购协议并不必然导致购房行为的完成,因此在这个阶段不应缴纳任何形式的定金。
事实上,在商业建筑交易过程中,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之前,进行认购以及支付定金并非必要步骤。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若此次买房的协议没有达成,购房者完全能够全身而退,无需担忧会有任何后续麻烦。
其次,我们要明白,将“定金”用文字表达为“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订约金”等,只有这样,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时,我们支付的相关款项才能安全地被追回。
再者,在签署认购协议时,应该明确标注出那些对自身利益更为有利的条款。
在何种情况下定金可以退还,以及若定金不能退还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此外还应明确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此外,我们应该坚决要求开发商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认购书》,并且不同意他们擅自更改此认购书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过程中必须要办理预告登记吗
预告登记,意指在当事人签订涉及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产权交易之协议时,为确保未来物权得以顺利实现,按照约定有权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防范卖方可能产生的恶意行为,即不履行承诺一物两售,以此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但是,为平衡买卖双方法律关系,防止买受人在取得预告登记之后长时间推诿预告登记转正登记事宜,损害出让方的权益,法律亦对此规定订有相应条款。
具体而言,法律对买受人的权利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完成预告登记后,若债务清偿或具备转为正式登记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进行正式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因此,买受人在成功完成预告登记后,应尽快申请正式登记手续,切勿过分依赖预告登记所带来的安全保障而掉以轻心。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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