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协议本身并未必然成为欺诈性合同犯罪的依据。判定其是否构成欺诈性合同犯罪的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该项交易中签订及执行合同环节的具体行为以及背后的主观预谋。例如,倘若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某个一方确实怀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不当企图,并在签订和履行合约时采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从而从另一方获取了大量的财物,这种情况便可能被判定为欺诈性合同犯罪。举例来说,卖方故意对房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产权纠纷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使得买方在支付房款之后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或者买方虚构自己的购房资格、资金来源等信息,以此欺骗卖方交出房屋后却拒绝支付相应的房款。
然而,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愿,按照常规的交易程序和法律法规来进行商品房销售,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或纠纷,也不应轻易地将其归类为欺诈性合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商品房销售协议不自然是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交易中具体行为及主观意图。如一方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反之,正常交易中偶发争议,不宜简单定性为欺诈。
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要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于其正式缔结之日起即刻生效。
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则一般遵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做法。
具体而言,当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之时,房屋买卖合同便得以建立。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限定,若诸位选择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时,那么从所有当事人都完成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起,合同方可被视为正式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尚未完成全部签署手续,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予以实际接受,那也将被视作合同已经成功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处理中,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归属常常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判定:首先,被告居住之地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若合约已经对义务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照该项约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地域将被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次,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事例进行审理。此外,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居住地等法院亦可能具备管辖权,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事例的具体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等。同时,管辖法院的确立对于事例的审理及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商品房销售协议不自然是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交易中具体行为及主观意图。如一方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反之,正常交易中偶发争议,不宜简单定性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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