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意味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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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有时限要求,但遇到特殊情况会中止,错过时间不补。这是因为客观困难影响了程序,比如等事故鉴定结果,或者员工身体不适合参与。这种暂停不是惩罚,而是为了保护各方权益,保证认定结果准确公正。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意味什么

一、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意味什么

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若遇到特定状况,工伤认定的时间届满将会被中止。这种情况下,其计算暂时停止,即错过的时间不能再被补回。通常而言,产生这样的现象多因发生了客观上的困难,使我们无法如期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举例来说,这可能包括等待相关部门对意外事故作出的鉴定裁决,亦或是由于受伤员工目前的身体状况暂不允许其参与到认定程序之中等种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暂停并非针对任何一方的强制性措施,而是为了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最终的认定结果具备高度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属于民事纠纷

工伤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纠纷领域的事项。实际上,工伤认定乃是一项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即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遭受之意外事故伤害(或是职业病)进行评判与确认,以确定该类伤害是否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标准。当劳动者处于工作环境之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或是受到职业病的侵袭之时,工伤认定便成为衡量其能否享有相应工伤待遇的关键环节。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可选择向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亦可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寻求公正合理的裁决。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工伤认定遇特定情况,其时限将中止,错过时间不作补计。此因客观困难导致程序受阻,如待事故鉴定结果或员工身体状况不宜参与。此暂停非惩罚性,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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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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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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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理解:
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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