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离职后,劳务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批准并扣留员工薪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的薪资待遇受到严格保护,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克扣。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辞职后,劳动者不应再被扣除工资。具体看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所有应得报酬,且付款方式必须是一次性的。若有用人单位无端拖欠劳动者一个自然月的工资,那么这些劳动者便可以前往当地劳动局下属的监察大队投诉该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合同到期离职是否需要提前申请
当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终结之际,毫无疑问,虽然不需要预先提出申请,但我们建议员工与雇主就延长劳动合同进行充分的磋商。
首先,对于明确注明了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选择不再续期,那么他们有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款。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当前公司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每多一年就要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工资的金额。
若该员工为期六个月以上且不到一年的时间,补偿的金额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若服务期限不满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该员工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此外,针对该员工是否签署了社会保障协议,尤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后,是否继续留在原雇主单位工作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
以下详细阐述这两个状况: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员工选择离开而雇主保持原来的工作环境或进一步改善了工作条件,那么雇主便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雇主张示减少原有的工作环境或条件,并且员工也拒绝签署新的长期劳动合同,那么雇主有责任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员工的月薪远远超出了雇主所处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去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他/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会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程度,至于支付时限,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月工资的概念专指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额。
最后,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会细化为两种可能性,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雇主维持原有的报酬水平或者提供更好的薪酬福利待遇,但工人拒绝续签合同,则雇主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款项。
其次,如果雇主未能保证原有薪酬福利待遇不变,或者报酬水平有所下降,从而导致员工对重新订立的劳动合约束的担忧,因此选择辞职,这种情况下雇主有责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某员工的劳动合同已逾期但仍然在原有雇主单位工作,而该雇主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则可以被视作双方同意按照原先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旦任何一方指出希望解约,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理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合约期满离职之际,用人单位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若该项补偿金额度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将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如超过上述标准,则将不予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自主运作用于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税收核算。假设您在某地任职,面临离职,而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共计达到人民币80,000元,此时,您所获取的离职补偿金高达人民币2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超出人民币240,000元(即80,000元×3)的部分就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尽管具体的税务计算环节颇为繁琐复杂,但这些税费将会由支付单位代您代扣代缴。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有权离职,劳务公司无权不批准并扣留员工薪资。根据我国法律,员工薪资受到保护,不能被随意克扣。员工离职时,公司应支付所有应得报酬,且必须一次性支付。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