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实现双重赔偿
在发生工伤赔偿及侵权赔偿两者情况时,允许当事人进行双重索赔,
然而,此种情形是仅仅局限于彼此之间并不重复的条款元素的。例如,若在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又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便可同时享受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保险公司提供的民事赔偿以及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工伤赔偿。但请注意,对于医疗费用等内容中存在交叉的赔偿项目,则属于责任竞合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冲突
工伤与道路交通事故两种法律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反而是可以并行无妨。
患上工伤事件的审议环节相对长,通常在完成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之后,便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利益的请求;
现阶段来说,除非是涉及到医疗费用、误工津贴这类补偿只能支持其中之一的情况,大部分其他类型的补偿议项都是允许同时提出索赔的,这两者之间看似相互无关,却被许可同时受到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赔偿和车险赔偿有冲突吗
工伤赔偿与商业车险赔偿并无直接冲突,然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某些潜在的交集和重叠部分。工伤赔偿的基础法律依据源自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其核心所关注的,无疑是如何有效地确保那些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的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商业车险赔偿则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因交通意外事故而蒙受损失的各方人员。举例来说,倘若某位员工因为执行职务需外出,其间不幸遭遇了车祸导致人身伤害,那么这位受害人便有权利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予工伤赔偿,并且还可以向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寻求理赔。需要注意的是,诸如医疗费用这类的报销费用,在所有可能涉及的赔偿方案中都无法重复取得,原因在于,赔偿原则的设定理念即是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而非允许同一次伤害带来的损失被多次赔偿,这自然也就排除了因同一起事故产生的相同赔偿项被重复赔偿的可能性。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这无疑要根据实际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事件事实情况来决定。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双重索赔,但仅适用于不重复条款。如交通事故伤害同时符合工伤标准,可享受肇事方、保险公司民事赔偿及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但医疗费用等交叉赔偿项目属责任竞合,当事人只能选其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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