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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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在特定情况下,工伤赔付与侵权赔付是可以并行获得的,然而,这仅限于是两种不同的责任范畴,没有相互覆盖的部分。举个例子,当一个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侵权损害,同时又符合对工伤的认定标准时,他有权申请从交通事故侵权以及工伤两个层面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在同一事件中,例如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出现了重复计算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责任竞合,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一、工伤赔偿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实现双重赔偿

在发生工伤赔偿及侵权赔偿两者情况时,允许当事人进行双重索赔,

然而,此种情形是仅仅局限于彼此之间并不重复的条款元素的。例如,若在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又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便可同时享受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保险公司提供的民事赔偿以及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工伤赔偿。但请注意,对于医疗费用等内容中存在交叉的赔偿项目,则属于责任竞合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冲突

工伤与道路交通事故两种法律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反而是可以并行无妨。

患上工伤事件的审议环节相对长,通常在完成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之后,便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利益的请求;

现阶段来说,除非是涉及到医疗费用、误工津贴这类补偿只能支持其中之一的情况,大部分其他类型的补偿议项都是允许同时提出索赔的,这两者之间看似相互无关,却被许可同时受到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赔偿和车险赔偿有冲突吗

工伤赔偿与商业车险赔偿并无直接冲突,然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某些潜在的交集和重叠部分。工伤赔偿的基础法律依据源自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其核心所关注的,无疑是如何有效地确保那些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的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商业车险赔偿则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因交通意外事故而蒙受损失的各方人员。举例来说,倘若某位员工因为执行职务需外出,其间不幸遭遇了车祸导致人身伤害,那么这位受害人便有权利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予工伤赔偿,并且还可以向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寻求理赔。需要注意的是,诸如医疗费用这类的报销费用,在所有可能涉及的赔偿方案中都无法重复取得,原因在于,赔偿原则的设定理念即是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而非允许同一次伤害带来的损失被多次赔偿,这自然也就排除了因同一起事故产生的相同赔偿项被重复赔偿的可能性。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这无疑要根据实际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事件事实情况来决定。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双重索赔,但仅适用于不重复条款。如交通事故伤害同时符合工伤标准,可享受肇事方、保险公司民事赔偿及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但医疗费用等交叉赔偿项目属责任竞合,当事人只能选其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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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2.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形是否存在,涉及到特定部门或者特殊机构的专业分析和权威判断,如交通事故责任、自杀、醉酒等,专业的权威机构判断或者经诉讼程序对证据严格审核后认定的事实,属于公认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当然,也不排除上述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出现相反证据的处理方式。
  
3.没有有权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到“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 主要考虑到,虽然特殊情形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但在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的作出的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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