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怎样处理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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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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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先需搜集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招聘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明确诉求,如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综合双方阐述及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裁决。
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怎样处理劳动关系

一、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怎样处理劳动关系

若您在缺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寻求劳动仲裁解决方案,首要步骤便是搜集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工资发放凭据、工作证件、考勤纪录以及招聘登记表等。这些均将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评估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资料。而在此过程中,您需明确自身的申诉请求,如主张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等。通常而言,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阐述与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考量后作出最终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有劳动合同能不能鉴定工伤

在未签署劳动协议的环境下,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其遭受的工伤进行认定,那么他/她应尽量提供能够证实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证据。根据《针对确立劳动关系若干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内容第四点,劳社部发〔〕12号的规定,验证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记录(例如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的详细记录;(二)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文件;(三)由劳动者亲手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聘信息;(四)关于出勤的完整记述;(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此项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一)、(三)、(四)这几个方面的凭证,必须有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和举证。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聘用日开始,即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且不满1年未与雇员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对雇员每月支付双倍薪资。若用人单位违反此法规定,未能与员工签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应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开始,单位需每月支付双倍薪水给员工。然而,仍有部分劳动行政机构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此前已经通过仲裁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裁决文书,否则将无法展开工伤的认定程序,故常常是先采用现有的仲裁程序,确认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以后再进行工伤的认定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多少钱

倘若在工作过程中并未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遭受的工伤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则需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和计算。首要步骤是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这可以通过查阅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予以证实。在工伤赔偿方面,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多个方面。具体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相应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关注时效性,务必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若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与支持。

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先需搜集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招聘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明确诉求,如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综合双方阐述及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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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风险不仅表现在由于增加生产成本或资本投入而造成项目降低甚至丧失原有的经济强度,而且表现在一旦项目投资者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银行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后也必须承担同样的环境保护的压力和责任。进一步,由于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项目本身的价值也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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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项目设计中考虑环境因素
一方面,要熟悉所在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的可行性研究中。另一方面,必须将令人满意的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并且该计划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确保能适应将来可能趋严的环保管制。三是项目文件应包括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约定,用来确保借款人重视环保并遵守有关法规。
(二)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即估计项目的环境责任风险,包括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往来的供应商和运输商、项目产品的用户等。有鉴于此,很多项目融资中,将承担因前土地业主所产生的污染视为次要条款,这样,保障项目投资者在没有违反主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合同仍然生效,而投资者只需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即可,如成立一些附带条件的契约账户,投资者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于该账户,用来支付解决环保问题。
(三)投保环境保险
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可以通过投保来降低环境风险。但是,在项目环境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保险难以包括除事故以外的风险和损失。由于过去的污染、逐渐变化的污染或违约造成的损失都很难得到保险。由污染支付的罚金和污染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将不能被保险所补偿,即使能得到保险,金额也是有限的,而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将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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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同事刚入职一个月多几天,因为不看好这个公司未来的发展形势,写了辞职信,公司有盖章,但是拒绝支付我们一个月的工资,现在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请问该如何申请仲裁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请首先确定劳动关系: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只要依据上通知确定了劳动关系,后面的工伤鉴定及先仲裁后诉讼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是关于如何仲裁劳动关系的几种方法。
劳动关系仲裁怎样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被)诉人
被(申)诉人
公司身份证件号
姓名国籍性别户籍民族职务
1、请求裁决撤销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诉人补发自20年7月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按税后6500元月标准),并支付补发工资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3、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年月日进被诉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4月15日届满。双方约定税后工资6500元月。2007年7月10日因申诉人向被诉人反映加班太多而被被诉人无故辞退,被诉人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第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外,申诉人在职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加班,其中工作日加班4月份为55小时,月份为65小时,月份为45小时,月份为24小时,累计为189小时,应付加班费为20.928189150元。双休日加班4月份为32小时,5月份为55小时,6月份为58小时,月份为8小时,累计为小时,应付加班费为20.928153200元。但被诉人从未支付过上诉加班费。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以申诉人反映加班太多为由而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申诉人尚处于哺乳期,依法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还认为,依法支付加班费是被诉人的法定义务,现被诉人无任何理由拒不发放,故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特诉至贵处,请求贵处能依法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
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劳动者应该了解,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应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双方利益都有保障,同时它也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没有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就会有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双方如果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起争议,可以请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劳动仲裁已经开完庭的,就不需要二次开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当地。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与的庭审程序基本是一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但实践中,劳动关系仲裁已经开庭过的,一般不会再次开庭。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进入诉讼流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认劳动合同的,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应尽量将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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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怎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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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简述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嗣后,双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是作出相应的决定还是不予处理该申请。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该类纠纷未先仲裁,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并作出了确认有效的决定,那该调解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了,这就会背离了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则有待《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规定了人民调解调整的对象是“民间纠纷”。但是“民间纠纷”在我国法律上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纠纷类型很多,这就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就会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难以区分,三类调解之间的效力也难以确定。这将会给基层的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混乱。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有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能与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确认此类协议时,应做出确认无效的决定,而不能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否则当事人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误解。同时,如果存在无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比如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则应该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此,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果上笔者觉得应该有三类处理结果:有效、无效、不予确认。该法同时应该对此适用的条件、范围做出细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给一方当事人启动程序造成麻烦。依照现规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申请,确认程序就启动不了,这就会造成先前做的调解工作白做的困境,当事人只能通过提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若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又就该纠纷向,此时法官应该认真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有效,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申请司法确认,保证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则就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中的作用。为了能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做出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尽可能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防止出现“调成亦无果”的尴尬情况,造成社会成本增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调解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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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用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用劳动仲裁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体经营户雇佣,并且该个体经营户雇佣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使用劳动法,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申请劳动仲裁后, 仲裁官一直联系不上公司, 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依法通知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r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r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r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r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r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r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r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r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r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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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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