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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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各位提供一些帮助。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奖”?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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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该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该如何确定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十三薪”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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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下面为你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各位提供一些帮助。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十三薪”?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下面为你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各位提供一些帮助。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十三薪”?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下面为你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各位提供一些帮助。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十三薪”?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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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要计算“年终十三薪”?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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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工资是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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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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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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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2、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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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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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我国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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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发时的月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吗?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
离职补偿金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计发时的月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吗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
离职补偿金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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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的计算是:日均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这样计算正确妈?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日工资=劳动者月工资/2
1.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1.5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2.0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3.0按照规定,在工作日或双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应的补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4.根据1999年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
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
5.85元,小时工资约为
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元×300%×8小时=10
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200%×16小时=14
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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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计算基本方法的基本标志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成本计算对象是区分产品成本计算基本方法的主要标志。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也是区分各种产品计算方法的标志。r 1、以工业企业为例。生产类型如按生产组织来划分,可以分为大量生产、分批生产、单件生产三大类。大量生产是指不断地重复生产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如一般的纺织生产、冶金生产等。分批生产是指按照购买单位的订货或事先规定的产品批别和数量进行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要隔一段时期再可能重复生产,如服装生产和机器制造等。单件生产是指根据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要求,生产个别的、品种不同的产品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很少重复生产,如重型机器制造和造船等。r 2、生产类型如按工艺技术过程来划分,可分为简单生产和复杂生产两大类。简单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只有一个阶段,或者虽有几个阶段,但阶段之间是不能分隔的,如发电和采掘等。复杂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过程由若干个生产阶段所组成,并且阶段之间是可以分隔的。复杂生产按照加工方式,还可以分为连续式复杂生产和装配式复杂生产两种。连续式复杂生产,是原材料在加工成为产品之前,要经过若干个连续生产步骤,如纺织、造纸等。装配式复杂生产,通常是将各种原材料平行地进行加工,制成多种零、部件,然后再装配成产成品,如机床制造、汽车制造等。r 3、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应当根据上述生产类型,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在分批生产的单件生产的企业里,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批别来进行的,因此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为每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按产品的批别设置;在大量生产的企业里,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较固定,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来进行的,当企业的工艺特点是简单生产时,成本计算对象就是每种产品;当企业的工艺特点虽是复杂生产,但企业在管理上并不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教育处对象也是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按每种产品来设置;当企业的工艺特点为复杂生产,且企业在管理上并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计算对象应是各加工步骤的半成品、零部件及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也要分别按半成品、零部件和各种产品来设置。r 二、成本计算对象,是指计算产品成本过程中,确定归集与分配生产费用的承担客体。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首先就是要确定成本计算对象,以便按照每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来归集各个对象所应承担的生产费用,计算出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因此,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是保证成本核算质量的关键问题。
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基本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
①年老;
②疾病;
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经济补偿金计发时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工资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
离职补偿金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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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是按基本工资不含绩效工资吗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于劳动者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绩效调整不影响已得工资作为补偿基础。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此标准计算。未满12个月者,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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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费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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