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未成年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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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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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过未成年工是可以进行招用的,未成年工就是指年纪在16岁以上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那么大家在生活中招用未成年工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就这个问题给您具体介绍介绍吧。

用未成年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相关阅读:非法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

1、《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小编给出了具体建议,同时也给处理非法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不要招用童工,如果在这方面需要律师帮助的,欢迎您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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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犯罪应该注意的事项
从宽处理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全面调查的原则,迅速简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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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理未成年犯罪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理未成年犯罪要注意的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理未成年犯罪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6)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严格保守秘密;
、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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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会见地点: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须持有的证件,会见的一般程序,如果是律师进行会见的话,是需要进行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以及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才可以进行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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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犯罪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理未成年犯罪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理未成年犯罪应该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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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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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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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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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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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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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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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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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1、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2、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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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密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如下: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他们里面的一个同事,通过自己的努力,前段时间刚刚买了一个房子。现在正在帮你房产证,他项权证注销后未拿到房产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他项权利证是你用房屋做抵押贷款或者民间借资时,由房管部门为银行或者你的出资人做的权利证明,此证的作用是,在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偿还给你的出资人时,对你的房屋进行处理的权利。
他项权利证,是房产部门下发的,一般都押在你贷款的银行或者民间借贷者那一方,以确保债权人的资金保证和安全。房子的权利人就变成了银行或者民间出资者,你无权独自对房子做任何处理(出租或出售),如果你每个月都按照借款合同上的要求按时足额还钱给银行或者出资人,那么这个证就没用,只有在你还不上钱的时候,银行或者民间出资人才依照此证,证明他有处置你的房子的权利,一般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你的房产,所得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或者民间借债人一方,超出的部门归你。不足部分按照新的约定你继续偿还。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你的事就知道如何解决了,只有在你准时足额的偿还了银行贷款或者民间借贷的资金以后,才能由银行或者民间出资方到房产部门解除抵押权,最后才可以将他项权利证注销,房权此时才能回归你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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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成年工 雇佣未成年工要注意什么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列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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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应该交多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凭当事人约定,但不允许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所说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交订金 不能口头协议
买房私下交易,交订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购交定金要慎重
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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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用工需注意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成年人用工需注意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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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小区里面的房子正在对外出租了,有人来租房子的话,租房收房注意事项是什么事项呢?
[律师回复] 收房的时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没有出现纠纷,按照一般规定进行收房。需要房东先对出租房进行一次完整性的检查,但是如果房东缺乏相关的经验的话,可能就会在对出租房检查的时候就会比较容易漏掉一些重要的检查步骤和地方,房东应该事先去多多了解一下关于出租房收房注意事项。
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纠纷。出现纠纷,应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诚恳沟通为手段,寻求双方利益的均衡;实在不能自行解决的,可以邀请物业、居委会或邻居等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这些方法都解决不了的话,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出租房收房注意事项:
1、房屋是否完好;是否进行了需要拆除的装修或装饰;是否被非法转租; 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无缺;水电等费用是否结清;是否已进行过保洁;与物业、邻居是否有没解决的问题,这些都是在进行收房的时候应该注意的细节性的问题。
2、是检查房子的完整性,一些大的方面,例如地面、墙面,一些家电家具是不是完好,应该认真的检查一下,另外一些装饰是不是还完好,以及租客是不是对房子进行了一些不好的改变,使得房子出现问题。
3、还需要看你合同怎么签,押金怎么收。如果收了五千押金,基本上东西没坏的话,不需要扣什么钱。比如灯泡少两个这类的我都不扣钱。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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