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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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房屋中介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房产中介在房产买卖中和房产租赁中都是有可能出现的主体。在涉及房产的有关法律关系中,房产中介都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违背了相关要求,都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屋中介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承/出租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同时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介绍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应当向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签订合同,想省下中介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出租人和中介机构也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是授权委托的关系。

2、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3、如何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可以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基于中介种类不同,违约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过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机构没有支付房租就是违约;

而对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寻找房客的中介机构来说,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违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找到房客的具体时间。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某个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对外出租,该中介机构规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时间内,无论该房屋是否已经出租,中介公司都应按照约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无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是为了更好的促使房产交易的当事人更好的实现交易行为的。所以,进一步明确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你遇到房产中介纠纷需要解决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获得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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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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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在买卖中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买卖中,中介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提供买卖双方真实信息和情况,这是法定义务;若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应依法赔偿;若未能全面履行受托事项,亦应按委托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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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房屋买卖纠纷,中介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一、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中介隐瞒重大事实会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签合同。 三、故意欺诈 中介为了赚取高额中介费,出现类似“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四、审核不到位 中介居间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核房源,但部分中介在房源审核方面并未尽职尽责。如部分业主在挂牌时提供虚假材料,中介未核实就挂牌交易。这种不严格的审核流程,致使交易纠纷增加,甚至为合同诈骗提供了通道。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告知合同重要条款。但现在的合同以制式合同为主,很多有关中介减责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未显著提示。 六、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允诺购房者的各种要求,比如保证过户、帮助报哪里购房资格、提供贷款服务等。但在签合同时,却以制式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将所有承诺写入合同。发生纠纷时却予以否认,而购房者也没有足够理由证明中介曾经做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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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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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中介违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掸饥侧渴乇韭岔血唱摩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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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中介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掸饥侧渴乇韭岔血唱摩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房屋中介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中介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掸饥侧渴乇韭岔血唱摩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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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中介给买家垫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与A签订限时委托销售协议一份。A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称自己收取的是中介公司的违约金,南京市中级人民驳回A的上诉,李某因为自己写的证明,而该证明是中介保证一定能过户的情况下写的,书写一份因吴某骗他不卖房子的申明给李某,因南京现在需网签,资金要托管到房产交易大厅、B告上一起,要求共同承担偿还49万的责任。
2、法律分析本人代理的是李某,吴某个人垫资不能以中介公司名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也拒绝退还吴某的钱款,声称收的是李某购房款。4,虽然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因现在是网上过户,资金要托管。1。4,会导致李某付钱却无法过户的风险,但要李某写证明,后面17万元也与李某无关。
3、判决结果因B不承认是A要求其要17万元,与吴某及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任何金钱往来,原告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由吴某跟A索要,而且解押到过户之间还有几天,A即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A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帮A解押是处于吴某自愿,非李某要求,李某也不知情、李某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受益人是A,李某没获得任何利益,不承担返还责任。
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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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掸饥侧渴乇韭岔血唱摩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房屋中介帮买家垫资解押,买家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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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本人代理的是李某,吴某个人垫资不能以中介公司名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也拒绝退还吴某的钱款,声称收的是李某购房款。4,虽然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因现在是网上过户,资金要托管。1。4,会导致李某付钱却无法过户的风险,但要李某写证明,后面17万元也与李某无关。
3、判决结果因B不承认是A要求其要17万元,与吴某及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任何金钱往来,原告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由吴某跟A索要,而且解押到过户之间还有几天,A即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A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帮A解押是处于吴某自愿,非李某要求,李某也不知情、李某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受益人是A,李某没获得任何利益,不承担返还责任。
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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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可否替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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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规,房屋交易违法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掸饥侧渴乇韭岔血唱摩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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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由哪方承担
房屋中介费一般由委托方支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未约定金额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参考居间人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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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贷时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中介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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