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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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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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合同的效力,是指行政合同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通常它总会存在一定的时间表现及变化状况。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义务。
行政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主要是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行政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都困扰着人们,究竟其效力是怎样的?律图为您做详细分析。

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的效力,是指行政合同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通常它总会存在一定的时间表现及变化状况。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义务

行政合同是较晚出现的一种行政行为,在行为效力这一问题上,遵循了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特征,以区别于民事行为。例如,在效力内容上,行政行为一旦具备意思表示、主体及其权力、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行为即告成立或存在,行政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且具有强制性,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而民事行为在未被确认合法有效之前,其效力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在效力的产生原因上,虽然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都在于设定、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所从事的行为,而行政合同则是为了达成公共利益之目的。但是,由于行政合同本身的特性,也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效力的地方。例如,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决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区别于民事行为对双方合意的完全遵从。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却不能单方面决定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主体的优越地位仅表现在对合同内容设定、变更等方面的主导性,一般情况下,达成行政合同必须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不是对于合同内容的自由合意,而仅仅是对于既定条件的同意。但事实上,即使如此,行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私法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并不事无巨细地规定私人的各种具体活动,它仅仅划定私人活动不得逾越的法律界限。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属于私人的自由领地。在此领域内,各私人究竟如何具体行为,完全由私人自由决定。换言之,在私法上,凡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私法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只要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就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行政法上,基于依法行政原则,法律系统地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设立、职权、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等。从理论上说,凡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即违法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讲是不能列举穷尽的,所以行政法主要从正面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凡是不具备这些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行政合同,应属无效、部分无效或可撤销。行政合同无效的原因,从国外的规定来看,一般有,具有民法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具有行政行为无效原因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的。行政违法合同所导致的具体后果一般有:不产生合同的目的效果;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原则上应予以返还,因而权利人具有返还请求权;权利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废止请求权;因内容错误或缔约过失的,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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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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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性质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 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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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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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执法力度,增强监管力度,增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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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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