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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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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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进行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其实都是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此我们统称为房地产合同。而为了预防房地产合同方面纠纷的发生和对已经发生的纠纷给以合理解决,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其中主要对房地产抵押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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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
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折叠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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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还是有什么条文规定
[律师回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1]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范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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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是安全管理的范围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施工要点:安全施工管理是施工企业全体职工及各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生产管理、数理统计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为达到安全生产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的管理。
一、安全管理的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2.贯彻安全技术管理。
3.坚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组织安全检查。
5.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
2.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施工现场从事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特别是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定期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如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制定达标计划,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有安全技术交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施工现场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各职能机构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成自上而下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检查内容施工现场应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的要求

1)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3.施工安全文件编制要求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法规和规章、编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的要求有:(
1)安全管理目标应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总目标协调一致;(
2)安全保证计划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将要素用矩阵图的形式,按职能部门(岗位)进行安全职能各项活动的展开和分解,依据安全生产策划的要求和结果,对各要素在本现场的实施提出具体方案;(
3)体系文件应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讨论与协调,以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并按标准规定由上报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计划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工程项目部满足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等进行确认,建立并保存确认记录;(
4)安全保证计划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配备必要的资源和人员,首先应保证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适宜而充分的设施、设备,以及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和风险的财务预算。

6)加强信息管理、日常安全监控和组织协调。

7)由企业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进行内部审核,验证和确认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合性。为了有效准确及时地掌握安全管理信息,可以根据项目施工的对象、特点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检查和处理(
1)检查中发现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作为整改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信息。(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教育内容(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种类(
1)安全法制教育。(
2)安全思想教育。(
3)安全知识教育。(
4)安全技能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种类有:(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7)爆破作业。
4.安全生产的经常施工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5.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对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进行交流。(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文明施工要点: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3)积极推行CI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4)现场要加强场容场貌管理,使现场做整齐、干净、节约、施工循序良好。5)施工现场要做到“五有”、“四净三无”、“四清四不见”、“三好”及现场布置作好“四整齐”。6)现场施工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保证物资的顺利进场。排水沟必须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施工垃圾。7)要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由于该工程周转材料多。施工垃圾多,必须对现场的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经清运后集中堆放,垃圾严禁向楼下抛扔。集中的垃圾应及时运走,以保持场容的整洁。
8)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采取有交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9)对于施工所用场地及道路应定期洒水,降低灰尘对环境的污染。
10)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1)对一些产生噪声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二、检查措施
1.检查时间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每周对现场作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检查。由生产经理牵头组织安全员、材料员、水电施工员、土建施工员等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求每次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检查内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3.检查依据按《JGJ59-99建筑施工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J)及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标准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检查方法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还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应针对上一次检查出的不足之处作重点检查,检查是否认真地作了相应的整改。对于屡次整改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戒。检查采用评分的方法,以百分制记分。每次检查应认真作好记录,指出其不足之处,并限期要求责任人整改合格,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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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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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施工要点:安全施工管理是施工企业全体职工及各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生产管理、数理统计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为达到安全生产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的管理。
一、安全管理的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2.贯彻安全技术管理。
3.坚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组织安全检查。
5.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
2.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施工现场从事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特别是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定期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如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制定达标计划,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有安全技术交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施工现场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各职能机构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成自上而下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检查内容施工现场应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的要求

1)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3.施工安全文件编制要求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法规和规章、编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的要求有:(
1)安全管理目标应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总目标协调一致;(
2)安全保证计划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将要素用矩阵图的形式,按职能部门(岗位)进行安全职能各项活动的展开和分解,依据安全生产策划的要求和结果,对各要素在本现场的实施提出具体方案;(
3)体系文件应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讨论与协调,以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并按标准规定由上报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计划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工程项目部满足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等进行确认,建立并保存确认记录;(
4)安全保证计划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配备必要的资源和人员,首先应保证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适宜而充分的设施、设备,以及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和风险的财务预算。

6)加强信息管理、日常安全监控和组织协调。

7)由企业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进行内部审核,验证和确认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合性。为了有效准确及时地掌握安全管理信息,可以根据项目施工的对象、特点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检查和处理(
1)检查中发现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作为整改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信息。(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教育内容(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种类(
1)安全法制教育。(
2)安全思想教育。(
3)安全知识教育。(
4)安全技能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种类有:(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7)爆破作业。
4.安全生产的经常施工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5.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对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进行交流。(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文明施工要点: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3)积极推行CI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4)现场要加强场容场貌管理,使现场做整齐、干净、节约、施工循序良好。5)施工现场要做到“五有”、“四净三无”、“四清四不见”、“三好”及现场布置作好“四整齐”。6)现场施工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保证物资的顺利进场。排水沟必须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施工垃圾。7)要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由于该工程周转材料多。施工垃圾多,必须对现场的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经清运后集中堆放,垃圾严禁向楼下抛扔。集中的垃圾应及时运走,以保持场容的整洁。
8)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采取有交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9)对于施工所用场地及道路应定期洒水,降低灰尘对环境的污染。
10)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1)对一些产生噪声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二、检查措施
1.检查时间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每周对现场作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检查。由生产经理牵头组织安全员、材料员、水电施工员、土建施工员等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求每次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检查内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3.检查依据按《JGJ59-99建筑施工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J)及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标准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检查方法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还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应针对上一次检查出的不足之处作重点检查,检查是否认真地作了相应的整改。对于屡次整改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戒。检查采用评分的方法,以百分制记分。每次检查应认真作好记录,指出其不足之处,并限期要求责任人整改合格,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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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还是有什么条文规定?
[律师回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范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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