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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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或由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格式合同文本,由行业或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和特殊要求自行制订,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编号后予以发布。格式合同文本只限行业或企业内部使用。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合同文本制度,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文本的制订、发布、印刷、发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文本,是指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示范文本和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所在行政区内合同文本的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或由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

格式合同文本,由行业或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和特殊要求自行制订,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编号后予以发布。格式合同文本只限行业或企业内部使用。

第五条 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发布或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会同国务院、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发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修订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编号后,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第七条 合同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第八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经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审定、编号、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制;行业和企业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

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业或企业印刷格式合同文本未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

(二)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销售合同文本的;

(三)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大连市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也是为了使合同文本规范化,规范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应该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进行合同签署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办法指引来审核合同文本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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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在大连开一家技术公司,听说相关法律是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有人知道它的全文吗?
[律师回复] 你好,大连技术合同认定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由技术卖方和中介方申请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卖方、中介方没申请登记的,技术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直接管理。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业务直接对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 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由大连市科委统一划定。
  第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应该审查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要求在合同中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法律认定包括合同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查包括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
  
(二)分类登记
  分类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2.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3.审批奖酬金。
  
(四)按财综字[1999]25号、辽价发[1992]130号文的精神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专用章。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之日内补正,再行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加盖“不予登记”章。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为大连市政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有关单据,向原登记单位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减免税由当事人持登记后的合同经大连市科委统一出具证明手续后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另行文)。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原则是设乡(镇)、村的县、市、区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市职工技协和科协等,登记机构必须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后设立。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要具备完善的行政组织系统和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机构必须持有大连市科委委托认定登记证书及文件。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十九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合格者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
  第二十三条登记员的工作业绩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委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有关部门退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税额和发放的奖酬金,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统计失实,违规登记,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和国家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
准备在大连去租赁一套房子好方便自己的上下班和生活,那大连市租房合同怎么写,有没有范文
[律师回复] 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2.……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大连市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本人工资怎么算?本人工资低于大连市社会平均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10级为6个月: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如何计算大连市工伤待遇赔偿:14如何计算大连市工伤待遇赔偿
第一、职工因工死亡。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职工因工死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5级为28个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级为24个月
第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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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
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
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
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
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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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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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
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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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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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大连市小升初需要父母及孩子的户口都大连市的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需要户口,但必须符合辽宁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参考文件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2012〕46号)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流入地教育承载能力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我省各地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需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基本政策
(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自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根据[2012]46号文件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我省户籍,且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考生就读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应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五、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考生学籍的审核证明工作。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具体、简便、可行的考试报名办法,组织实施考试资格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的户籍审核和居住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防止假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熟悉了解考试政策、报名条件和办法,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报名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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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大连市技术合同范本多种多样,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严苛的规范格式要求,但是需要包括签订合同相关方的详细信息,技术合同标的物,合同相关方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拥有的权利,服务内容及方式、服务期限、地点以及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约定等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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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有个朋友是从农村到城里来打工的。今天刚刚到,现在在城管部门上班,流动协管员劳动合同范本是什么呢?如何鉴定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街××社区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经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的考评资格论定,甲方同意录取乙方为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流动协管员,劳动合同:
一、工作方式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灵活或弹性安排乙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按八小时工作制安排,凡超过时限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补休或者发放相应的报酬。乙方对甲方和上级单位统一安排的突击性工作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推辞。
甲方应按照上级部署,安排乙方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二、工作报酬
甲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乙方正常上岗履行职责者,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保险待遇。目前上岗工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保险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凡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上者扣发相应的工资。
三、工作职责
乙方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任务是: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录入、维护工作;
2、动员和督促流动人口、出租屋业主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协助检查登记、备案的情况;
3、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和出租屋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4、开展法制宣传,协查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5、立足本职,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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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认定管辖权具体是什么
大连市工伤认定管辖权具体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会存在不小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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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大病补助: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
(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城镇居民;
(四)其他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合计超过10000元的。
第三条大病补助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市财政50万元,新浦区财政20万元,海州区财政10万元,连云区财政10万元,市开发区财政10万元)。
(二)社会募集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本办法
第二条
一、
二、三款的补助对象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大病补助对象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七条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参保登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大病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认真核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人员的资料集中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情况予以反馈。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补助金额,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八条大病补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补助基金的审核支付,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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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最近打算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哪里有大连市劳动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 号 .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门(或岗位)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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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连市劳动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在大连市劳动合同的格式是居中为标题,然后是正文,最后是结尾,劳动合同正文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比如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保条款等,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中还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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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李律师您好:本人户口在大连市大连湾北街,有一儿子于2015年3月10日出生,生于大连湾地区医院,户口随本人在大连湾北街!孩子的姥姥一直有严重抑郁症多次被我送到大连七院精神科住院,2015年8月初,孩子的母亲因为他姥姥抑郁症严重而不管孩子离开家,期间我打电话问过,孩子的母亲说过二选一会选她妈妈,不会管孩子死活,后来一直就没回来看过孩子一次,之后于2015年11月份我们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期间可以随意探望孩子,我们主动配合,而且家里的婚纱照一切都没有动,孩子长大也没打算告诉孩子父母离婚的事,只告诉孩子他母亲为了照顾姥姥半个月能回家看你一次,毕竟怕对孩子有影响!正式离婚后当时我辞去原来单位的职务自己在家带孩子,直到孩子满一周岁我开始到现任单位工作担任铆焊车间班长,大概2年多,每月工资平均在税后8500左右,年终奖不算其内!我上班后孩子一直白天由我父母照顾,我父母和我家前后楼,现在孩子3周岁2个月晚上睡觉只找我母亲和我,看不到我们哭的撕心裂肺的,我父母对孩子关心无微不至,我母亲现在怕孩子晚上看不见她这半年一直和我儿子一起睡,2018年过年时孩子因为出生时娘胎带的鞘膜积液在大连市儿童医院手术,我和我父母都在医院一步没有离开直到出院回家!当时大连湾幼儿园老师给我打过电话让孩子办理去幼儿园,后来因为孩子手术半年内不能剧烈运动而耽搁,之后孩子母亲每次来看孩子都拿这个来威胁我和我的父母,说不上幼儿园就通过法律程序把孩子带走,上午给我打电话我也说和大连湾幼儿园老师碰了一下7月份可以去办理,孩子的母亲就不愿意要起诉把孩子带走!我说让她去起诉吧!事件经过就是这样,我保留儿子的抚养权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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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升初需要父母的孩子户口都大连市的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需要户口,但必须符合辽宁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参考文件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2012〕46号)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流入地教育承载能力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我省各地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需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基本政策
(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自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根据[2012]46号文件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我省户籍,且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考生就读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应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五、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考生学籍的审核证明工作。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具体、简便、可行的考试报名办法,组织实施考试资格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的户籍审核和居住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防止假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熟悉了解考试政策、报名条件和办法,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报名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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