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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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处理意见首先要写一下案件的简介,详细叙述案发的真实过程,以及伤情状况,然后写该交警大队给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解决途径,给出可供选择的赔偿方案,如不能协商成功,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估算赔偿项目和金额,如医疗、住院、伙食、护理、误工、交通、伤残以及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怎么写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当我们遇到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双方责任认定不明确的时候,我们都会报警,请交警勘察事故现场来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且进行事故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怎么写呢,请跟小编来了解下。

交通事故法律意见书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9日,魏某下班回家途中被赵某骑车撞伤住院。经医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头颅、颌面部CT检查:

1、右眼眶外侧皮肤破裂,当时急诊已清创缝合;

2、右眼钝挫伤;

3、右眼眶下部神经损伤;

4、右侧颧骨骨折;

5右侧颧弓骨折;

6右上颌窦壁骨折;

7上颌窦积液等。

10月24日,进行了右脸颧骨骨折复位固定术(用钢丝固定)。入院后由于右胸疼痛一直没有减轻,于11月2日复查胸部CT,发现双肺多发结节影,骨小梁中断,右侧第三根后肋骨骨折。转胸外科会诊,诊断胸外伤,骨小梁中断,第三根后肋骨骨折,肺挫伤。

为及时维持自身合法权利,11月4日,魏某委托笔者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文书

法律意见书

2011年10月19日下午,魏某自单位下班回家途中,步行至___北路东口时,被___大学在读留学生___国人赵某骑无号牌自行车撞倒受伤,送___总医院进行抢救。诊断结果为脸部颧骨骨折,在医治过程中,又诊断出胸部肋骨骨折。对此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验、询问、查证后,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京公交(海)人字[2011]第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赵某。4日,本律师受魏某委托,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鉴于本案肇事方赵某为___国人,故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方面均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有所不同,涉外民商事案件需要适用冲突规范所引致的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冲突规范之指引,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本案虽属涉外民事案件,但适用中国的法律。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也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民事管辖权

(二)本案有两种救济途径

在上述法律现实下,该案之发生引起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一是工伤赔偿关系,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前者因魏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后者因魏某所受人身伤害,又符合《民法典》“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与此两种法律关系相对应,魏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拥有了两种法定权利:一是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该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性质完全不同: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劳动法律所规制,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且不需要职工对工伤之发生存在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民事法律调整,属于民事主体的私权范畴,其责任之承担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同时,该两种权利支持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亦不完全相同,故可平行存在,同时享有。也就是说,魏某有权利要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条救济途径。

(三)建议采取的方案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这两种请求权平行存在,但该两种请求权能否一并行使,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颇为混乱。目前,法律实务中全国各地处理方式不一样,即便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见解亦有分歧,导致相关判决出现三类情形:一类是只支持其中的一种,一类是两种都支持,还有一类是两种都支持,但两种赔偿项目重叠的部分不支持。北京通常执行的是第三类,即一种赔偿仍不能弥补所受损失时,其不能弥补的部分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的救济来获得赔偿。鉴于此,本案有以下几种方案:

1、寻求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两条提出途径:一种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提出;一种是在单位不提,或者单位要提但已经超过了30日后,由受伤职工或其近家属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职工即可享受工伤治疗待遇。如因工伤造成了职工伤残,可以进而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即可按照所评之等级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

2、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损失赔偿。可先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即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方案中,因为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等尚不能明确,故协商过程中的赔偿数额,只能是参考相关标准进行估算。如进入诉讼,则可经由法院申请伤残司法鉴定藉以确定,在确定之后再行变更诉讼请求。

3、先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在工伤待遇无法全部赔偿所受损失时,再提起民事救济,届时或与肇事者协商解决,或提起民事诉讼。

4、先提出民事赔偿,在肇事者无力赔偿或民事赔偿无法添平所受损失时,再申请工伤赔偿。

5、工伤赔偿程序和民事赔偿程序同时进行。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与肇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即行起诉。

上述第1、2种方案虽然比较省事,但所保障之利益显然均无法完全填补魏某所受之损失;第3、4种方案虽能较全面且较精准地保障魏某的利益,但耗时很长,且期间变数甚多。考虑到充分维护魏某的利益,建议采取第5种方案。一方面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方面同当事人协商赔偿事项,如果能协商成功最好,如不能协商成功,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采取第5方案,单位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之后,在魏某伤愈或伤情稳定之后,及时进行工伤伤残评定。被认定为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有关工伤之后续治疗,需要到指定医院进行(需院方转院证明并由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到统筹地范围之外的医院),工伤之用药,也须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方能报销。如果用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之外的药,则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无法报销,也因此要求肇事方进行民事赔偿是必要的,法院亦会就此工伤无法赔偿的损失部分给予支持。

(四)预估赔偿项目及数额

无论是工伤赔偿还是民事赔偿,鉴于目前魏某还处于治疗期间,伤势尚未稳定,所受损失和应受待遇还不能全部确定,只能大致估计如下:

1、工伤待遇

(1)医疗期间待遇

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

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1元)的50%、40%或者30%。

(2)伤残待遇

①如果届时认定为10级工伤伤残,其赔偿数额大约为:___元。其中: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7个月乘本人月工资=___元;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乘4201元/月=12603元; C、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乘4201元/月=8402元。

注:上述B项和C项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如果届时认定为9级工伤伤残,其赔偿数额大约为:___元。其中: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9个月乘本人月工资=___元;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乘4201元/月=25206元; C、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乘4201元/月=16804元。

注:上述B项和C项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其数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3)营养费:

其数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其数额=魏某固定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 注:需证明单位没发误工期间工资,存在实际损失。

(5)陪护费:

其数额=陪护人的原收入乘陪护时间 或者=同级别护工报酬标准乘陪护时间

(6)交通费:

其数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后续治疗费:

如果医疗机构愿意开据后续治疗内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则法院可能支持该诉讼求;如果不开的话,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相关费用,可申请法院增加。

(8)如果鉴定为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低为63146元,最高为68146元。其中:

残疾赔偿金:58146(即29073元乘20年乘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9)如果鉴定为九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低为126292元,最高为136292元。其中:

①残疾赔偿金: 29073元乘20年乘20%=116292元;

②精神抚慰金:1万——2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需要再次着重指出的几点:

(1)上述两种赔偿虽同时一并提出,但并非均可全部获得支持。一般情况下,是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比如获得工伤赔偿),还有损失的那部分,可依据另一种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途径来寻求赔偿。换言之,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之间是补充关系,而非相加关系。

(2)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通常较工伤伤残标准严格,工伤伤残等级并不必然对应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也即工伤伤残九级、十级不必然对应人身损害伤残九级、十级。

(3)具体伤残等级尚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院委托之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方能确定,上述之等级预估仅系推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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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工伤认定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没有区别,都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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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原告代理意见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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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刑事质证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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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3、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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