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同权租不起的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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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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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租售同权的政策准确说并不是直接赋予租客租售同权的权利,而是让房东的房屋具有了这些增值资源,只有房东愿意把房子租给你才能让你拥有租售同权的权利,因此房东的房屋出租价值提升了租金也必然提升,租金提升了就让租客的现金流减少了,租客现金流减少了就更难攒到首付款,以后买房子也就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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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体现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存在。租售同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租房的压力,但是也有一部分人租不起房子,反而租售同权给房东带来了很大的利益。那租售同权租不起是什么原因?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租售同权租不起缘由

也许大家会觉得这是一项政策,大家应该无条件执行。很多人之所以为这项政策欢呼,是因为目前国内的租金与房价相比实在太低,用买房的钱存在银行完全可以靠利息租到比买房还要好的房子,于是用低成本的租金就能享受到高房价带来的同等教育、医疗条件,岂不是很好的一项福利政策?但事实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房东们也不是人傻钱多无私奉献的一群人,在未来的日子里租客已经不需要考虑买房问题了,因为他们已经开始需要担心租不起房了。

原来的房产买卖只是一次交易一次剥削,只要你攒够了首付,交了税贷下款,只要是自住的刚需,一辈子供一套房,无论房产市场涨跌都不影响生活,而且还能凭借房产在银行获得较高的信用评分,可以申请信用卡、信用贷款等。然而租房住,租客就成了房东的“韭菜”,看似减少了一次性的大额首付投入,加上租售同权获得了同样的教育资源等,但我认为这些资源不会是白白获得的。在政策出台之前租房子是没有这些权利的,现在租售同权的政策准确说并不是直接赋予租客租售同权的权利,而是让房东的房屋具有了这些增值资源,只有房东愿意把房子租给你才能让你拥有租售同权的权利,因此房东的房屋出租价值提升了租金也必然提升,租金提升了就让租客的现金流减少了,租客现金流减少了就更难攒到首付款,以后买房子也就更难了。另外,政策还涉及提高公积金用于租赁提取的比例,这也会刺激房租涨价。总额言之,政策出台后好房子会更贵更难租了!

二、处理对策

目前各大城市的房产市场都有限购限贷政策,许多炒房资金将从房产市场退出寻找新的投资点。如今有了租售同权的政策,原来炒房需要花大资金成本炒作学区房的资源,如今通过租赁的手段就可以获得学区房的资源,而学区房的房东以前需要通过出售房产来出售学区资源获利,如今不需要,只要每隔六年出租一次学区房,再通过炒作资金的推动,原来的学区房已经从肉鸡变成了会下蛋的母鸡,可以源源不断带来收益,这样的学区房价值会更高,因此价格也会涨得更贵。

因此,只要稍微思考分析一下,租售同权政策将更加利好各种房东,带来各种涨价,中介也可能提供公积金提现、学区派位买卖等各种特殊服务,反正以前附加于房产的资源都可以剥离开另外计费。或者以后任何房产附加资源都能成为提房租的借口,作为一名“黑心房东”我告诉你为什么我的房子能租那么贵:”我的房子可以协助办理居住证 500,可以积累学校派位积分 500,离医院近 500,离银行近 500,可以按月用公积金交月租 500……'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租售同权租不起的现象同样会出现,常言道水涨船高,当自己享受更多福利的时候,房产市场也会逐渐提升房价,从而导致房价一高再高,最终导致房租也是太高而租不起。我们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权利不受到迫害。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律图专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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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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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证不能签合同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 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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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租售同权的意思是什么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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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
2、违法租赁难以处理,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
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3、管理体制难以理顺,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
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完善地方规章、强化行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仍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致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规范,常常出现执法“空档”,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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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因什么原因消灭
1、留置权消灭的一般原因: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2、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2、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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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是包租婆,经常听到和租客吵起来,闹矛盾,我想难道就不能好好相处吗?想请问租房纠纷起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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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
2、违法租赁难以处理,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
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3、管理体制难以理顺,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
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完善地方规章、强化行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仍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致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规范,常常出现执法“空档”,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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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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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租房都让签一年的原因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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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给二房东的房子,现在因为工作原因,可以提前租吗
[律师回复] 二房东租房合同协议
出租方(二房东,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住房,甲方将向乙方转租该房其中的一间卧,(单间)。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元。其中,水、电、气、物业、取暖、上网、有线电视等费用包含在租金内。
第五条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押付,其中押金元,具体每期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整)。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维修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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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房租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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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该房屋为二房东转租,本合同为二房东转租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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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了,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租了,钱能退么
[律师回复]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放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
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②如果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到,买方无法支付房款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买卖合同就该问题约定了免责条款,否则消费者很难获得全额退款。
③如果不能退回全款,具体能退多少钱,也同样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违约金少于已经支付的房款,开发商应当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买家已经支付的其余房款。
④是否能转手卖房。因为转手卖房属于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征得债权人(即开发商)的同意后才有效。
⑤是否可以和开发商协议延期贷款。如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是否同意延期贷款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手上。具体情况恐怕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如果销售情况非常好,延期付款的可能性会降低。如果楼盘销售一般的话,或者可以协商解决。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预售证不能签合同是什么原因,预售证签了有什么影响吗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 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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