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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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国有化制度决定了我国在使用土地的时候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保证土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责任认定事件的明确。那么,我国关于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办理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总而言之,我国关于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这一问题已经在上文中做了相关介绍。从中我们可以了解,个人和企业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就可以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等诸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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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核实的相关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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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有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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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新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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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定义的相关内容是?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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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1、在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人基本上都是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纳税,如果拥有使用权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2、按年计算,分期交纳。3、土地使用税一般以土地使用证书上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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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1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性安置。)
 2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需要,或者因用地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用地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一)终止的原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终止原因,如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土地的自然变故等。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原因:
  1、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内部调剂等办法,为他们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权。
  2.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终止的效果
  除国家征收的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后,应当在法律上被认为回复到该使用权设立前的初始状态。重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维持原来的用途和主体范围。例如原来是农地的,仍然应设农地使用权。但是,原来的企业用地,如果企业倒闭后无人收购或另行投资使用,可以通过复垦转变为农地。
在集体因国家征收而调整土地分配的情况下,集体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征地补偿金中支付。具体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原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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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割的吗,具体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割有哪些规定,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一)直接分割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分割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分割。各地方也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或指导意见,予以规范、限制。
根据《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物流配套设施,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的各类房产,不得对外销售。杜绝物流仓储用地的分割散售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转让土地和厂房。不允许分割转让。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一类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但是两者直接区别很大,限制条件也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可行性方案,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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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有:编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地号,图号,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转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发证机关,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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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协议出让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灵活性大、土地出让最低价的限定原则不同。二、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若需转让协议出让的用地或改变协议出让用地的性质,有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类别)。总的来说,缺乏公正性,而挂牌出让则是社会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在修建与用途上有较为固定且严格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价方式不同,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扣除协议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变通处理办法。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从长远来看挂牌出让会进一步全面取代协议出让,必须以招标: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集成了协议出让方式的所有优点协议出让。三。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用地(主要有,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漆0%、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等现象,是从前最主要的一种政府供地方式:商业、旅游、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容易滋生。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利于公平竞争。在政策执行概念上可以这样理解,这个起拍价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条件综合评定的:挂牌出让为土地出让的一般方式: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挂牌出让的土地其起拍价就是最低价。基于上述三个不同点,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补齐的额度往往以同区域内相应类型土地的挂牌成交均价或评估价作参考,协议方式应当会逐渐消亡:一,和挂牌出让一样也属有偿出让、或其他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都需要补齐相关费用。协议出让的优点是。因为;缺点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仓储,即,协议出让是土地出让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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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随着国家的发展,对土地的所有权方面也是做了重新定义,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民所种的地其实都是属于国有土地,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不仅是农田还是住宅用地,我们就要对国有土地进行租赁后才可以使用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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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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