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正确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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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拆迁赔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贴和奖励。
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正确吗?

大家都知道,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会对原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但是土地的使用者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土地也会流转。那么,土地在进行流转以后,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还是要补偿给原土地所有人呢?怎样做才会不侵犯双方的合法利益呢?

一、土地流转后遇国家征地如何补偿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到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经营损失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征地补偿费分配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在我国农村实际中,大多数采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是互换、转包和转让。

我们先说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经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同意,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这个农户同村委会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也就是说由新的承包人代替了原承包人履行权利义务

第二说转包,就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同一村民小组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最后再说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户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法定的流转形式下面我们再分析补偿费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也就是说,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这是正确的。因为土地在流转以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发生了转移,那么这块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也就应该归流转方所有,而征地补偿就是要对侵犯了土地经营者的土地上的收益的补偿,所以国家的征地补偿自然就应该给流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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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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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流转土地征地补偿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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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确权后的转让条件:
1、农村房屋的转让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组织内容流转,外来人员和城镇户口禁止购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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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房屋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农村房屋的转让必须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这样的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私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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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过户申请。提交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2、房管部门受理。房管部门接受农村村民的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看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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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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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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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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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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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转岗分流正式职工分到公益岗位三年后会不会被辞退以及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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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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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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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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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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