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征地补偿费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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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溧阳这是属于我国的江苏常州,同时溧阳在我国也是非常出名的鱼米之乡了。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时期可能各省的征地都非常的频繁,在这里当然也包括溧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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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这是属于我国的江苏常州,同时溧阳在我国也是非常出名的鱼米之乡了。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时期可能各省的征地都非常的频繁,在这里当然也包括溧阳市。但是溧阳市政府一直对征地补偿费就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溧阳市的市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溧阳征地补偿费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溧阳征地补偿费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溧政规发〔2016〕2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身份确认

1、依据《办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确认,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征地产生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征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保障对象名下必须有土地,没有征用到土地的家庭不得产生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按照征地一亩保障一人的标准产生;征地低于一亩的,不产生保障对象,但下次征用可以累计计算,保障时间按照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时间认定。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家庭,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

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在村(社区),提出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申请。各村(社区)根据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保障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负责保管,镇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附件依据除身份证、户口本外,还必须包括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直接反应保障对象征地亩数等准确信息的材料。

4、各镇(街道)具体保障对象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设立和用途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2、接受市财政补足资金。

3、接受该账户的利息及资金增值收入。

4、接受、拨付实际符合保障条件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科目。该会计科目主要用途:

1、接受和拨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市社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和支出户限于以下用途:

1、接受市财政专户及预存款账户拨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接受镇财政汇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3、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发放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

(四)各镇(街道)根据具体产生的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的人数,按照《办法》的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收缴和筹集这些人员的所有社会保障费用,及时汇入市社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如果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责任由各镇(街道)承担。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的养老补助金由市社保中心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台帐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社保经办机构、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村(社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资金管理,及时发放保障资金。

(三)市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障办理和个人分账户设立使用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缴费年限,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往前一年开始计算;补缴标准按我市企业单位历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缴纳。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补缴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补缴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在企业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申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遇国家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实行按月发放。选择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按照养老年龄段人员办理保障手续。

(三)个人分账户建立和使用

1、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建立。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与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差额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及镇财政各承担50%。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建立。

2、个人分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3、劳动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其所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4、养老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五、市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

1、建立以2013年12月1日为基准日的农民人数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农用地数据和农民人数由各镇(街道)汇总填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基准日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并按年实施动态管理。

2、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

3、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呈报市政府审批具体保障对象的名单。

4、组织土地出让,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解缴工作。

5、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预存款账户,用于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会同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相关专户,将有关征地补偿资金支付到镇(街道)。

(二)市财政局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2、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款计划,按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市社保中心支出专户。

(三)市人社局

1、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2、逐月发放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养老补助金。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

1、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人数在本村民小组成员中提出名单(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以户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实行“集体统一分配”政策的(征用承包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村民小组成员的半数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村委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经批准确认的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确定。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派出所负责上报对象户籍信息的确认;镇人社中心负责上报对象的已有保障情况认定和将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的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镇国土所负责征地信息的确认和村民委员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的初步认定,提请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负责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3、经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各镇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其它事项

1、已经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家庭产生的16周岁以下的保障对象,不得再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土地征收时,不属于农民承包地的其他各类集体土地,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不产生保障对象。

3、2013年12月1日后,安置补助费已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符合保障条件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各镇(街道)协助个人将已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应承担的保障资金缴至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征地前,已经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补缴规定执行,但补缴年限与已有缴费年限不重复。

5、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征地前,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本息退还给本人。

6、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的,如其在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在按规定扣除已经领取部分的余额,退还给本人。

7、原已领取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等财政补贴的人员,按《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不再享受其他养老补贴。

8、原已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待遇的人员,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9、社保经办机构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中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办法由人社局另行制定。

10、已经领取溧政发〔2008〕95号、溧政规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第四年龄段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待遇标准与《办法》一致。

11、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因户口迁出本市、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有剩余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保障关系。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主要是针对溧阳市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的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出台的文件,补偿费在发放的时候都是由国土资源局经过审批和确认的,在对拆迁的土地的具体面积进行了核算以后会直接打到农户账户当中,征地补偿费是属于专款专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是要承担法律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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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收滞纳金要怎么结算呢?希望有关知情人士能够帮忙解答一下辽阳税收滞纳金怎么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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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
二、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三、税收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四、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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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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