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这是属于我国的江苏常州,同时溧阳在我国也是非常出名的鱼米之乡了。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时期可能各省的征地都非常的频繁,在这里当然也包括溧阳市。但是溧阳市政府一直对征地补偿费就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溧阳市的市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溧阳征地补偿费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溧阳征地补偿费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溧政规发〔2016〕2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身份确认
1、依据《办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确认,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征地产生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征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保障对象名下必须有土地,没有征用到土地的家庭不得产生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按照征地一亩保障一人的标准产生;征地低于一亩的,不产生保障对象,但下次征用可以累计计算,保障时间按照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时间认定。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家庭,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
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在村(社区),提出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申请。各村(社区)根据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保障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负责保管,镇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附件依据除身份证、户口本外,还必须包括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直接反应保障对象征地亩数等准确信息的材料。
4、各镇(街道)具体保障对象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设立和用途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2、接受市财政补足资金。
3、接受该账户的利息及资金增值收入。
4、接受、拨付实际符合保障条件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科目。该会计科目主要用途:
1、接受和拨付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市社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和支出户限于以下用途:
1、接受市财政专户及预存款账户拨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接受镇财政汇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3、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发放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
(四)各镇(街道)根据具体产生的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的人数,按照《办法》的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收缴和筹集这些人员的所有社会保障费用,及时汇入市社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如果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责任由各镇(街道)承担。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的养老补助金由市社保中心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台帐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社保经办机构、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村(社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资金管理,及时发放保障资金。
(三)市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障办理和个人分账户设立使用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缴费年限,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往前一年开始计算;补缴标准按我市企业单位历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缴纳。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补缴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补缴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在企业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申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遇国家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实行按月发放。选择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按照养老年龄段人员办理保障手续。
(三)个人分账户建立和使用
1、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建立。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与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差额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及镇财政各承担50%。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建立。
2、个人分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3、劳动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其所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4、养老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五、市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
1、建立以2013年12月1日为基准日的农民人数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农用地数据和农民人数由各镇(街道)汇总填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基准日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并按年实施动态管理。
2、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
3、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呈报市政府审批具体保障对象的名单。
5、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预存款账户,用于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会同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相关专户,将有关征地补偿资金支付到镇(街道)。
(二)市财政局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2、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款计划,按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市社保中心支出专户。
(三)市人社局
1、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2、逐月发放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养老补助金。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
1、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人数在本村民小组成员中提出名单(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以户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实行“集体统一分配”政策的(征用承包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村民小组成员的半数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村委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经批准确认的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确定。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派出所负责上报对象户籍信息的确认;镇人社中心负责上报对象的已有保障情况认定和将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的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镇国土所负责征地信息的确认和村民委员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的初步认定,提请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负责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3、经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各镇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其它事项
1、已经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家庭产生的16周岁以下的保障对象,不得再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土地征收时,不属于农民承包地的其他各类集体土地,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不产生保障对象。
3、2013年12月1日后,安置补助费已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符合保障条件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各镇(街道)协助个人将已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应承担的保障资金缴至各镇(街道)财政所(分局),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征地前,已经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补缴规定执行,但补缴年限与已有缴费年限不重复。
5、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征地前,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本息退还给本人。
6、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的,如其在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在按规定扣除已经领取部分的余额,退还给本人。
7、原已领取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等财政补贴的人员,按《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不再享受其他养老补贴。
8、原已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待遇的人员,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9、社保经办机构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中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办法由人社局另行制定。
10、已经领取溧政发〔2008〕95号、溧政规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第四年龄段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待遇标准与《办法》一致。
11、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因户口迁出本市、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有剩余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保障关系。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主要是针对溧阳市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的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出台的文件,补偿费在发放的时候都是由国土资源局经过审批和确认的,在对拆迁的土地的具体面积进行了核算以后会直接打到农户账户当中,征地补偿费是属于专款专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是要承担法律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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