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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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用益物权的规定,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人们对于土地使用权非常熟悉,但对于用益物权根本不了解,本文着重了解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在于归属的关系。一旦当事人想要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作,必须严格对照用益物权的条例。
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利用土地的权力,而用益物权指代的是我们对他人的拥有之物的使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益物权的规定,故而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1、《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4、《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4、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个人权利的使用,是自己所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用益物权是指个人对他人拥有物的使用权利的规定。所以土地使用权在用益物权之下,服从与用益物权,只要用益物权规定的事件,那土地使用权就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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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二、联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先明确所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建设用地,也是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提条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广,包括工业、商业用地及集体个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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