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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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补偿和安置,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一种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一种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实际,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征收人一旦发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已设立抵押的,应当将征收的情况及该房屋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抵押人新换的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由于货币补偿是一种买卖的房屋变价,是一种征收人支付现金补偿后注销房屋产权的方法,必然导致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以房屋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房屋征收的影响,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当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抵押权人以别的标的物重新设立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

二、相关法条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程序是比较多的,不论是对其补偿还是安置都是为保证房屋的债权关系不受征收的影响。所以大家在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先通知抵押权人,再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理清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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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怎么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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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定义是什么,房屋抵押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房屋抵押的定义是什么抵押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
二、房屋抵押有哪些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房屋抵押人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须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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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该怎么办
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可以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如前所述,如果卖方向您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还您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您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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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有抵押而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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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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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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